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巷**号。因本案于2017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7年7月12日13时许,在本市海珠区紫丹大街聚源里1号大参林药店门前,贩卖毒品给他人后被当场抓获,并被缴获白色固体1包(经鉴定,净重0.17克,检出海洛因成分)、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
2、物证照片;
3、书证;
4、视听资料;
5、鉴定意见;
6、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
7、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黄某某量刑为有期徒刑九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川
2017年10月18日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7年7月12日13时许,在本市海珠区紫丹大街聚源里1号大参林药店门前,贩卖毒品给他人后被当场抓获,并被缴获白色固体1包(经鉴定,净重0.17克,检出海洛因成分)、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
2、物证照片;
3、书证;
4、视听资料;
5、鉴定意见;
6、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
7、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黄某某量刑为有期徒刑九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川
2017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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