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男性,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梅河口市,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26日被梅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9月8日被梅河口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梅河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在吉林省梅河口市新华街东方家居北侧的道口处,以人民币五百元的价格贩卖给陈某某约0.3克甲基苯丙胺(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英芬
2016年12月20日
本案由吉林省梅河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在吉林省梅河口市新华街东方家居北侧的道口处,以人民币五百元的价格贩卖给陈某某约0.3克甲基苯丙胺(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英芬
2016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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