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涉嫌受贿罪被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2017-12-08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被告人李林,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301196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重庆市垫江县人,重庆市涪陵区**协会原**,住重庆市涪陵区**大道**号。因涉嫌受贿罪,2017年4月28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1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决定逮捕,次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林涉嫌受贿罪、单位受贿罪等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7年8月22日退回补充侦查, 于2017年9月1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林于1998年12月至2003年4月担任重庆市涪陵区**街道办事处**书记,负责**街道办事处的全面工作;于2003年5月至2007年4月担任涪陵区**局副局长,分管并负责对口支援、政策法规、**培训等工作;于2007年5月至2009年10月担任涪陵区**局局长,负责该局全面工作;于2009年11月至2017年3月担任涪陵区**协会(以下简称“**”)主席,负责全面工作。期间,李林利用其负责全面工作和分管各项工作、工程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18次收受吕某某、方某某等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67万元、美元0.1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1999年,吕某某承接了涪陵区**街道办事处**巷一号办公楼装修工程。被告人李林利用其时任**书记,负责全面工作的职务之便,在**办事处办公会上推荐吕某某,使其顺利承接了该工程。1999年7、8月的某天,李林在其办公室收受吕某某贿赂款人民币2万元。
2.1999年,退伍军人邹某甲安置到涪陵区**办事处工作。被告人李林利用其时任涪陵区**街道办事处**书记,负责该年办事处接受退伍兵安置工作的职务便利,同意并接收邹某甲进入**办事处城管办工作。1999年9月某天,李林在家中收受邹某甲的父亲邹某乙贿赂款人民币2万元。
3.2000年10月,涪陵**校的学生陈某甲安置在涪陵区**街道工作。被告人李林利用其时任涪陵区**街道办事处**书记,负责该年办事处接受大中专毕业生安置工作的职务便利,同意并接收陈某甲进入**街道办事处工作。1999年9月某天,李林在家中收受陈某甲的父亲陈某乙贿赂款人民币2万元。
4.2001年,退伍军人钟某某安置到涪陵区**街道办事处工作。被告人李林利用其时任涪陵区**街道办事处**书记,负责该年办事处接受退伍兵安置工作的职务便利,同意并接收钟某某进入**街道办事处工作。2001年10月某天,李林在其家中收受钟诚的母亲黄某某贿赂款人民币2万元。
5.2000年,**集团公司以重庆涪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和涪陵**建筑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建了涪陵区**街道办事处董家湾**小区建设工程。被告人李林利用其时任涪陵区**街道办事处**书记,负责****小区建设的全面工作和项目指挥长的职务便利,承诺和吩咐负责招投标工作的陈某丙在招投标工作选择时关照该集团公司的副总经理蔡某某,并让蔡某某挂靠的两个公司中标,承建了二个标段。2001年1月某天,2004年年初某天,李林在其办公室和龙湾住家楼下公路边收受蔡某某贿赂款美元0.1万元和人民币10万元。
6.2001年,重庆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重庆市涪陵区第**建筑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建了涪陵区**街道办事处**湾**小区建设工程。被告人李林利用其时任涪陵区**街道办事处**书记,负责****小区建设的全面工作和项目指挥长的职务便利,承诺和吩咐负责招投标工作的陈某丙在招投标工作选择时关照其法人蒋某某,并让蒋某某的公司中标,承建了二个标段。2001年1月某天,2002年1月某天,李林在其办公室楼下和办公室收受蒋某某贿赂款人民币15万元和人民币1万元。
7.2001年,涪陵**建筑总公司承建了涪陵区**街道办事处**湾**小区建设工程。被告人李林利用其时任涪陵区**街道办事处**书记,负责****小区建设的全面工作和项目指挥长的职务便利,承诺和吩咐负责招投标工作的陈某丙在招投标工作选择时关照其法人黄某某,并让黄某某的公司中标,承建了一个标段。2001年6月某天、2002年1月某天、2002年11月某天,李林在其家中和办公室楼下的大众车上收受黄某某的贿赂款人民币2万元、人民币2万元、人民币2万元。
8.2001年,重庆**工程设计院承接了涪陵区**街道办事处**湾**小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被告人李林利用其时任涪陵区**街道办事处**书记和项目指挥长,负责****小区建设的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承诺在投标工作选择时关照该单位的雍某某,并让其公司中标,负责建设工程设计。2001年7月某天,李林在其办公室收受雍某某委托人鲍某某贿赂款人民币5万元。
9.2002年,张某某以重庆市涪陵区杰龙环保治理有限公司名义承接了涪陵区**街道办事处**湾**小区生化处理系统。被告人李林利用其时任涪陵区**街道办事处*书记和项目指挥长,负责****小区建设的全面工作和项目指挥长的职务便利,承诺关照并直接交待陈某丙拿出工程交由张某某承建。2002年6月某天,李林在其办公室收受张某某贿赂款人民币2万元。
10.2003年,重庆**园林禄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接了涪陵区**街道办事处**小区绿化区工程。被告李林利用其时任涪陵区**街道办事处**书记,负责**街道**小区建设的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答应并吩咐具体负责人员将绿化工程交由该公司承建。2003年2月某天,李林在涪陵区黎明路一家餐馆收受该公司法人代表方某某贿赂款1万元。
11.2004年涪陵**学院被涪陵区**局选为城镇**培训的指定培训机构。被告人李林利用其时任涪陵区**局副局长,分管**培训工作的职务之便,在培训档案审查和经费划拔上对该学院进行关照。2004年底某天和2005年底某天,李林在涪陵**学院附近的南方鸭肠王分别收受该学院副院长朱某某人民币0.2万元和人民币0.3万元。
12.2006年,周某某以妻子罗某某签订合同的涪陵**街道**村**生态园申报**后期扶持基金。被告人李林利用其时任涪陵区**局副局长,分管**后期扶持工作的职务便利审核通过了周某某的申请,最终周某某获得30万元后扶资金。2006年9月某天,李林在该生态园收受周某某贿赂款人民币3万元。
13.2007年,刘某某以重庆**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接了重庆市涪陵区**局办公楼装饰工程。被告人李林利用其时任涪陵区**局局长,负责**局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指定刘某某承建了该项工程。2007年底某天,李林在其**局办公室收受刘某某贿赂款人民币5万元。
14.2008年,四川省**工程设计院承建了涪陵区**局重庆涪陵国家级(市)**储备库设计工程。被告人李林利用其时任涪陵区**局局长兼任**领导小组组长的职务便利,同四川省**设计院院长余某某签订合同,并关照结算划款等。2008年12月底某天,李林在建涪宾馆房间内收受该院院长余某某贿赂款人民币5万元。
15.2012年,涪陵**街道**社区被涪陵区**负责推荐申报的全国科普示范先进工作结束后,获得全国科普示范社区和20万奖补资金。被告人李林利用其时任**主席,分管全面工作的职务之便,关照该负责人该社区书记罗某甲申报工作。2012年10月的某天,李林在涪陵区海怡天临江鱼庄收受罗某甲贿赂款人民币1万元。
16.2013年,重庆市涪陵区**花卉苗木专业技术协会被涪陵区**负责推荐申报的全国科普示范先进工作结束后,获得20万奖补资金。被告人李林利用其时任**主席,分管全面工作的职务之便,关照该负责人李某乙申报工作。2013年11月某天,李林在其住家楼下收受李某乙贿赂款人民币1万元。
17.2016年7月,涪陵区**职工罗某乙挂职涪陵区**镇任镇长助理。被告人李林利用其时任**主席,分管全面工作的职务之便,关照罗某乙继续在**镇挂职。2016年10月某天,李林在其办公室收受罗某乙贿赂款人民币0.5万元。
18.2011年,杨某某以妻子况某某的名义挂靠重庆**广告有限公司承接了涪陵区**科普画廊工程。被告人李林利用其时任**主席,分管全面工作的职务之便,让负责该工作的奚某某帮助杨某某中标,使得杨某某顺利承接了该工程。2011年3月某天,2011年7月某天,李林在其办公室收受杨某某贿赂款人民币1万元、人民币2万元。
被告人李林于2017年4月27日由涪陵区纪委移交我院,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回赃款人民币6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施工合同、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吕某某、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67万元,美元0.1万美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三百八十六条、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林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兴亮   
2017年9月11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张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肖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五分院起诉
更多经典案例: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 云南省原常委、统战部长、政协副主席黄毅受贿案,张智勇出庭辩护
· 张智勇辩护的贵州原副省长李再勇职务案宣判
· 受贿1185万到185万,消失的千万巨款去哪里了?
· 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受贿案开庭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