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案毒品尚未流入社会,可酌情从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许某某到达江北机场后即被公安机关控制,体内携带的毒品也被公安机关及时查获,尚未流入社会,也不可能流入社会,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社会危害相对较轻,可酌定从轻处罚。五、被告人许某某系初犯,也是因一时糊涂而涉嫌犯罪,主观恶性不大,可酌情从轻处罚
本案被告人许某某之前的工作、生活中一时遵纪守法,也非吸毒人员,系初犯,本次之所以帮助他人运输毒品,完全是由于做生意赔钱后为还债而头脑一时糊涂,并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而误入歧途,走上了犯罪道路,相比于职业毒犯、毒枭、毒品累犯、再犯而言,主观恶性较轻,根据“武汉纪要”中“要继续依法严惩走私、制造毒品和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犯罪,严厉打击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的相关规定,辩护人认为,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许某某不应是打击的重点对象,故辩护人恳请法庭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辩护人认为,刑法的功能不仅在于惩罚,更在于矫正和教育,对于地位作用较轻、认罪伏法、积极悔过的被告人,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法治精神,刑法应该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使被告人在受到刑法处罚的同时,更感受到法治宽容的阳光!
因而,辩护人恳请法庭认真考虑许某某所具有的法定和酌定情节,对许某某最大程度的从宽处罚,让人民群众在每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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