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0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1028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出口**店楼上(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镇**村**村民小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8月2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日1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到商贸城B馆送餐,其送完餐离开时发现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商贸城B馆门口的电动车凹槽内有一部苹果牌Iphone 6plus手机,其遂趁无人之机,将该手机盗走。经鉴定,该苹果牌Iphone 6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3901元。
次日,民警在重庆市永川区客运中心出站口正宗万州烤鱼店内将被告人吴某某抓获,并从其住处查获上述被盗手机,现该手机已发还被害人何某某。
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2.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等笔录;
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在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新鑫
2017年10月13日
来源吧: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0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1028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出口**店楼上(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镇**村**村民小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8月2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日1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到商贸城B馆送餐,其送完餐离开时发现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商贸城B馆门口的电动车凹槽内有一部苹果牌Iphone 6plus手机,其遂趁无人之机,将该手机盗走。经鉴定,该苹果牌Iphone 6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3901元。
次日,民警在重庆市永川区客运中心出站口正宗万州烤鱼店内将被告人吴某某抓获,并从其住处查获上述被盗手机,现该手机已发还被害人何某某。
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2.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等笔录;
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在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新鑫
2017年10月13日
来源吧: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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