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某某、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开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2017-11-21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被告人邵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4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镇**中学旁(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5月3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26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经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月13日被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原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27日经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10月11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2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镇**街**号。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1月19日被原四川省万县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赌博,于2016年1月12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10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2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街道**街**号**幢**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24日经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9日至11日,被告人邵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廖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在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村**组**号、**村**组**号开设赌场。其中,廖某某在赌场占股10%,并以5%的利息在赌场放水。邵某某、李某某、王某某、余某某(另案处理)在赌场占股90%,平均占股并平摊输赢。赌场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100元起注,1000元封顶。赌场招揽易某某发牌并每盘从庄家处抽取100元茶钱。期间,赌场共抽取茶钱68000余元。廖某某分得茶钱5600元,放水获利5600元。
2017年7月11日、8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廖某某、王某某分别被抓获;同年7月26日,被告人邵某某主动到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投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
2.到案经过、户口信息、前科材料等书证;
3.证人石某某、祁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邵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廖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廖某某系共同故意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廖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廖某某均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邵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宇   
检察官助理:江来   
2017年10月26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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