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6年3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4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东路**城**期**幢**号(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铜梁区**镇**街**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6月28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6月,被告人何某某应聘为重庆杰利来日用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商务部总监(地点为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工业园区工业大道北面内)。何某某在2014年7月至10月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陆续多次将公司淘宝网店上的销售款共计人民币62661.76元(公司淘宝账户名为“******”和“******”)转到自己的私人支付宝账户供自己使用。
2017年6月27日,被告人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7年7月24日,何某某退回重庆杰利来日用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人民币63000元,该公司出具谅解书,对何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收条等书证;
2.证人阮某某、沈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远程勘验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对其处罚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法院
检察官:曾海燕
2017年11月8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6年3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4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东路**城**期**幢**号(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铜梁区**镇**街**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6月28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6月,被告人何某某应聘为重庆杰利来日用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商务部总监(地点为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工业园区工业大道北面内)。何某某在2014年7月至10月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陆续多次将公司淘宝网店上的销售款共计人民币62661.76元(公司淘宝账户名为“******”和“******”)转到自己的私人支付宝账户供自己使用。
2017年6月27日,被告人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7年7月24日,何某某退回重庆杰利来日用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人民币63000元,该公司出具谅解书,对何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收条等书证;
2.证人阮某某、沈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远程勘验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对其处罚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法院
检察官:曾海燕
2017年11月8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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