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河北省衡水市**区**镇**村人,捕前住河北省**区**镇**村**号,无业,无前科。2016年12月10日,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以贷款诈骗罪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为了偿还个人债务,于2013年10月8日以在石家庄市投资新网吧需要装修及购买电脑等设备由,欲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100万元,并约定按月等额本息还款。为了骗取该笔贷款,被告人王某某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虚假的网吧所有人、资产等信息。后经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批并于2013年10月25日将该笔贷款发放给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取得该笔贷款后随即将其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被告人王某某偿还三个月等额本息共计19.141734万元后不再还款,后逃匿。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家属已将涉案赃款全部归还银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报案书、情况说明、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信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杨某某、谷某某、冉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许 平
检察官助理:张西磊
2017年8月24日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为了偿还个人债务,于2013年10月8日以在石家庄市投资新网吧需要装修及购买电脑等设备由,欲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100万元,并约定按月等额本息还款。为了骗取该笔贷款,被告人王某某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虚假的网吧所有人、资产等信息。后经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批并于2013年10月25日将该笔贷款发放给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取得该笔贷款后随即将其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被告人王某某偿还三个月等额本息共计19.141734万元后不再还款,后逃匿。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家属已将涉案赃款全部归还银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报案书、情况说明、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信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杨某某、谷某某、冉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许 平
检察官助理:张西磊
2017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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