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2017-11-15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浏览次数:

被告人沈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射阳县**镇**街**号。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4年1月27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3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6日被该局解除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7年5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上半年至2011年7月间,被告人沈某某为感谢时任射阳县**镇**居委会主任的李某某(已判决)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工程借款提供担保、承接**居委会工程提供帮助,向其贿送钱物折合人民币计40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0年上半年,被告人沈某某为感谢李某某在其承接该居委会工程中提供帮助,代李某某向该居委会缴纳宅基地款人民币3万元。
 
2.2010年5、6月,被告人沈某某为感谢李某某在其承接该居委会工程中提供帮助,向李某某贿送别墅一套,折合人民币计23万元。
 
3.2011年7月,被告人沈某某为感谢李某某为其工程借款提供了担保,以购车款为名向李某某贿送人民币1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人口信息表、借条、收条、付条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沈某某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娟   
201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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