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甲,男,汉族,中专文化,上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凤台分公司负责人,淮南市**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浙江省文成县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号**别墅**栋。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16年7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上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16年10月18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单位行贿罪
1、2007年上半年,上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凤台分公司在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投资开发“****”小区,为能使该块土地尽快挂牌并能顺利摘牌,被告人王某甲在2007年上半年的一天,送给时任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局局长王某甲王某乙现金10万元人民币。
2、2009年,上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凤台分公司在凤台县经济开发区开发****小区,被告人王某甲为能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得到时任凤台县经济开发区***刘某某的关照及帮助,使工程能够顺利进行,先后两次共计送给刘某某现金4万元人民币。
3、2013年,上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凤台分公司在凤台县经济开发区开发****小区,被告人王某甲为能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得到时任凤台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范某某的关照及帮助,能够使其公司继续承建****小区的后期工程,王某甲于2013年初利用范某某到上海出差的机会,在范某某所住的宾馆内送给范某某2万元人民币和价值22040元的金算盘一个。2013年5月22日,王某甲又应范某某要求送给共现金6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银行交易明细、****小区工程合同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刘某某、范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
(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2006年期间,上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凤台分公司在开发凤台县**公司的“****”项目时,为顺利通过土地摘牌、立项、报建等环节,被告人王某甲先后两次共计送给时任凤台县**公司总经理张某某人民币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上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及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被告人王某甲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蕙
2017年6月22日
本案由本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上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16年10月18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单位行贿罪
1、2007年上半年,上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凤台分公司在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投资开发“****”小区,为能使该块土地尽快挂牌并能顺利摘牌,被告人王某甲在2007年上半年的一天,送给时任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局局长王某甲王某乙现金10万元人民币。
2、2009年,上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凤台分公司在凤台县经济开发区开发****小区,被告人王某甲为能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得到时任凤台县经济开发区***刘某某的关照及帮助,使工程能够顺利进行,先后两次共计送给刘某某现金4万元人民币。
3、2013年,上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凤台分公司在凤台县经济开发区开发****小区,被告人王某甲为能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得到时任凤台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范某某的关照及帮助,能够使其公司继续承建****小区的后期工程,王某甲于2013年初利用范某某到上海出差的机会,在范某某所住的宾馆内送给范某某2万元人民币和价值22040元的金算盘一个。2013年5月22日,王某甲又应范某某要求送给共现金6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银行交易明细、****小区工程合同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刘某某、范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
(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2006年期间,上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凤台分公司在开发凤台县**公司的“****”项目时,为顺利通过土地摘牌、立项、报建等环节,被告人王某甲先后两次共计送给时任凤台县**公司总经理张某某人民币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上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及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被告人王某甲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蕙
2017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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