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镇***村,现住本村。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5年9月11日被鹿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24日被鹿泉区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015年9月30日被鹿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13日至14日间,被告人赵某某通过在自己的办公电脑上运行从网上下载的3389端口扫描软件,成功登陆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局信息网站服务器,之后又在该服务器上下载并运行了服务器端口检测工具、QQ空间点赞工具等应用程序,致使该服务器所存储的文件、数据被全部删除,服务器无法正常运行。后鹿泉区*******局对该服务器进行数据恢复,共计花费45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已赔偿了鹿泉区*******局的损失4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侵入政府部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经济损失45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子刚
2016年11月9日
本案由鹿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13日至14日间,被告人赵某某通过在自己的办公电脑上运行从网上下载的3389端口扫描软件,成功登陆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局信息网站服务器,之后又在该服务器上下载并运行了服务器端口检测工具、QQ空间点赞工具等应用程序,致使该服务器所存储的文件、数据被全部删除,服务器无法正常运行。后鹿泉区*******局对该服务器进行数据恢复,共计花费45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已赔偿了鹿泉区*******局的损失4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侵入政府部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经济损失45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子刚
2016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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