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孙某某,男性,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住广元市利州区**路**号。2011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利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2017年1月23日因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被告人孙某某从敬某某(另案处理)处获取了 “四川交警警务云平台”的账号及密码,随后孙某某在2017年1月8日至1月22日期间,先后数十次未经允许使用该账号密码进入该平台,从中获取大量公民车辆信息、驾驶员信息用于代他人处理车辆违章并从中获利,经鉴定,“四川交警警务云平台”属于国家事务类网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电子数据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为方便自己代他人处理车辆违章获取利益,使用非法手段侵入涉及国家事务类网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明武
2017年5月25日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被告人孙某某从敬某某(另案处理)处获取了 “四川交警警务云平台”的账号及密码,随后孙某某在2017年1月8日至1月22日期间,先后数十次未经允许使用该账号密码进入该平台,从中获取大量公民车辆信息、驾驶员信息用于代他人处理车辆违章并从中获利,经鉴定,“四川交警警务云平台”属于国家事务类网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电子数据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为方便自己代他人处理车辆违章获取利益,使用非法手段侵入涉及国家事务类网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明武
2017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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