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谢某某,女,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现住曾都区**村**组,因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6年1月18日由随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6年12月6日至12月26日、自2017年1月19日至2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被告人谢某某利用其随县**镇派出所户籍微机员身份的便利到随县公安局户政中队办理户籍业务时,偷偷记下了户政中队工作人员登陆随县公安局人口信息平台的用户名和密码。2015年11月,易某某儿子的女朋友杨某甲因未到法定婚龄,找到张某某想将年龄改大一些,请张某某帮忙办理。张某某弟妹陈某甲的孙女张某甲(属厉山派出所管辖)系超生人员,自出生后一直未上户口,陈某甲请张某某帮忙给张某甲上户口。张某某随后联系随县公安局刘某某,请刘某某帮忙。刘某某随后联系被告人谢某某让她帮忙将杨某甲的户籍**,联系厉山派出所户籍**。唐县镇派出所协警杨某乙持其朋友儿子郭某某的户籍材料找到谢某某,请谢某某帮忙上户口。2016年1月7日17时至20时之间,谢某某利用其偷记下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随县公安局人口信息平台对杨某甲、张某甲、郭某某的户籍**。随后经多次试验,试出随州市公安局人口信息平台的密码,进入后对上述三名人员的户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随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随县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湖北省公安厅网安总队出具的《关于相关系统的鉴定意见》、谢某某与唐县镇派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周某某、李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3.唐县镇派出所监控录像;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侵入国家事务类计算机系统,并对数据进行了修改,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秦旸
2017年2月10日
本案由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6年12月6日至12月26日、自2017年1月19日至2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被告人谢某某利用其随县**镇派出所户籍微机员身份的便利到随县公安局户政中队办理户籍业务时,偷偷记下了户政中队工作人员登陆随县公安局人口信息平台的用户名和密码。2015年11月,易某某儿子的女朋友杨某甲因未到法定婚龄,找到张某某想将年龄改大一些,请张某某帮忙办理。张某某弟妹陈某甲的孙女张某甲(属厉山派出所管辖)系超生人员,自出生后一直未上户口,陈某甲请张某某帮忙给张某甲上户口。张某某随后联系随县公安局刘某某,请刘某某帮忙。刘某某随后联系被告人谢某某让她帮忙将杨某甲的户籍**,联系厉山派出所户籍**。唐县镇派出所协警杨某乙持其朋友儿子郭某某的户籍材料找到谢某某,请谢某某帮忙上户口。2016年1月7日17时至20时之间,谢某某利用其偷记下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随县公安局人口信息平台对杨某甲、张某甲、郭某某的户籍**。随后经多次试验,试出随州市公安局人口信息平台的密码,进入后对上述三名人员的户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随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随县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湖北省公安厅网安总队出具的《关于相关系统的鉴定意见》、谢某某与唐县镇派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周某某、李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3.唐县镇派出所监控录像;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侵入国家事务类计算机系统,并对数据进行了修改,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秦旸
2017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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