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4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0日被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原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2017年7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8月29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10日至8月27日,被告人曾某某因无钱花销,在重庆市开州区城区,以接线等方式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车,部分电动车共计价值人民币28922元。具体事实如下:
2017年7月10日凌晨,被告人曾某某到重庆市开州区**街道**社区**组团**单元楼下,将被害人谭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爱玛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28元。
2017年7月12日凌晨,被告人曾某某到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中国银行开州支行前,将被害人唐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广本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13元。
2017年7月17日凌晨,被告人曾某某到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白银时代网吧附近,将被害人张某甲停放在此的一辆雅迪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95元。
2017年7月21日凌晨,被告人曾某某到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吕氏春秋商贸城附近,将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玫瑰之约牌二轮电动车盗走。
2017年8月3日凌晨,被告人曾某某到重庆市开州区**街道中国**银行**支行地下车库入口处,将被害人李某甲停放在此的一辆玫瑰之约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77元。
2017年8月9日凌晨,被告人曾某某到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老城老火锅前,将被害人李某乙停放在此的一辆倍特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68元。
2017年8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到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时代网咖前,将被害人贺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雅迪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90元。
2017年8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曾某某到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星都超市前,将被害人张某乙停放在此的一辆雅迪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72元。
2017年8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曾某某到重庆市开州区**街道**社区**号院**栋附近,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相思源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03元。
2017年8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曾某某到重庆市开州区**街道**小区**号院附近人行道处,将被害人魏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新和特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65元。
2017年8月21日凌晨,被告人曾某某到重庆市开州区**街道**小区**号院**栋**单元楼下,将被害人曹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新艺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16元。
2017年8月21日凌晨,被告人曾某某到重庆市开州区**街道**小区**栋楼下,将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玫瑰之约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14元。
2017年8月23日凌晨,被告人曾某某到重庆市开州区**街道**小区**号院**单元楼下,将被害人叶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创美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730元。
2017年8月24日1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到重庆市开州区云枫街道上座网咖楼下,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雅迪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834元。
2017年8月下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曾某某到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泰业银行附近巷道内,将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世纪雄风牌二轮电动车盗走。
2017年8月27日凌晨,被告人曾某某到重庆市开州区**街道**小区**号院**栋**单元楼下,将被害人詹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欧度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917元。
2017年7月19日,被害人张某甲将被盗的电动车车架找回;同年9月19日,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民警从被告人曾某某处扣押其盗得的李某甲、王某某、李某乙、罗某某、詹某某、魏某某的电动车车架,后分别发还给被害人。
2017年8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曾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作案工具照片等物证;
2. 户口信息、扣押及发还清单、购车票据资料、前科材料等书证;
3. 证人熊某某的证言;
4. 被害人谭某某、唐某某、张某甲等人的陈述;
5. 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 价格认定意见书;
7. 指认笔录及照片;
8. 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部分共计价值人民币2892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曾因故意犯罪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所盗得的被害人张某甲、李某甲、王某某、李某乙、罗某某、詹某某、魏某某电动车的车架均已追回,且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泽东
检察官助理:赵杨伟
2017年10月27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4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0日被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原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2017年7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8月29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10日至8月27日,被告人曾某某因无钱花销,在重庆市开州区城区,以接线等方式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车,部分电动车共计价值人民币28922元。具体事实如下:
2017年7月10日凌晨,被告人曾某某到重庆市开州区**街道**社区**组团**单元楼下,将被害人谭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爱玛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28元。
2017年7月12日凌晨,被告人曾某某到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中国银行开州支行前,将被害人唐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广本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13元。
2017年7月17日凌晨,被告人曾某某到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白银时代网吧附近,将被害人张某甲停放在此的一辆雅迪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95元。
2017年7月21日凌晨,被告人曾某某到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吕氏春秋商贸城附近,将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玫瑰之约牌二轮电动车盗走。
2017年8月3日凌晨,被告人曾某某到重庆市开州区**街道中国**银行**支行地下车库入口处,将被害人李某甲停放在此的一辆玫瑰之约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77元。
2017年8月9日凌晨,被告人曾某某到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老城老火锅前,将被害人李某乙停放在此的一辆倍特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68元。
2017年8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到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时代网咖前,将被害人贺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雅迪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90元。
2017年8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曾某某到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星都超市前,将被害人张某乙停放在此的一辆雅迪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72元。
2017年8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曾某某到重庆市开州区**街道**社区**号院**栋附近,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相思源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03元。
2017年8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曾某某到重庆市开州区**街道**小区**号院附近人行道处,将被害人魏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新和特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65元。
2017年8月21日凌晨,被告人曾某某到重庆市开州区**街道**小区**号院**栋**单元楼下,将被害人曹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新艺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16元。
2017年8月21日凌晨,被告人曾某某到重庆市开州区**街道**小区**栋楼下,将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玫瑰之约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14元。
2017年8月23日凌晨,被告人曾某某到重庆市开州区**街道**小区**号院**单元楼下,将被害人叶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创美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730元。
2017年8月24日1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到重庆市开州区云枫街道上座网咖楼下,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雅迪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834元。
2017年8月下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曾某某到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泰业银行附近巷道内,将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世纪雄风牌二轮电动车盗走。
2017年8月27日凌晨,被告人曾某某到重庆市开州区**街道**小区**号院**栋**单元楼下,将被害人詹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欧度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917元。
2017年7月19日,被害人张某甲将被盗的电动车车架找回;同年9月19日,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民警从被告人曾某某处扣押其盗得的李某甲、王某某、李某乙、罗某某、詹某某、魏某某的电动车车架,后分别发还给被害人。
2017年8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曾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作案工具照片等物证;
2. 户口信息、扣押及发还清单、购车票据资料、前科材料等书证;
3. 证人熊某某的证言;
4. 被害人谭某某、唐某某、张某甲等人的陈述;
5. 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 价格认定意见书;
7. 指认笔录及照片;
8. 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部分共计价值人民币2892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曾因故意犯罪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所盗得的被害人张某甲、李某甲、王某某、李某乙、罗某某、詹某某、魏某某电动车的车架均已追回,且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泽东
检察官助理:赵杨伟
2017年10月27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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