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于某某,男性,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住铁西区**街**号**,沈阳**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涉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于2015年12月9日被临汾市公安局霍东分局刑事拘留,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霍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11日下午,被告人于某某在负责沈阳某环保集团公司驻霍州煤电集团南矿区污水处理站施工时,指挥工地工人王某某、李某某对工地内影响施工的线路进行拆除,其间,将霍州市佳美有线网络公司的传输光缆剪断,造成佳美有线网络公司22芯自承式主干光缆中断。当天17时许,佳美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对光缆进行维修,次日7时左右光缆恢复运行。
2015年12月9日,被告人于某某被临汾市公安局霍东分局刑侦大队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霍州市广播电视局霍广发(1998)6号文件,霍州市佳美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出具的光缆中断影响户数证明,和解协议等;2.证人成某某、刘某甲、王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霍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强
2016年11月16日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霍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11日下午,被告人于某某在负责沈阳某环保集团公司驻霍州煤电集团南矿区污水处理站施工时,指挥工地工人王某某、李某某对工地内影响施工的线路进行拆除,其间,将霍州市佳美有线网络公司的传输光缆剪断,造成佳美有线网络公司22芯自承式主干光缆中断。当天17时许,佳美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对光缆进行维修,次日7时左右光缆恢复运行。
2015年12月9日,被告人于某某被临汾市公安局霍东分局刑侦大队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霍州市广播电视局霍广发(1998)6号文件,霍州市佳美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出具的光缆中断影响户数证明,和解协议等;2.证人成某某、刘某甲、王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霍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强
2016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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