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甲,绰号:“禄鸡”。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7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7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7年8月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间,被告人李某甲在其位于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住宅内,利用不锈钢管、砂轮片、铁钳等工具将一把射钉器加工、改装成为一枪形物体。
2017年6月1日16时许,广东省渔政总队坡头大队的工作人员符某某、程某某、陈某甲等五人驾驶一艘公务船出海执行伏季休渔巡查任务,在湛江市坡头区**镇**村**江水闸附近海域,依法正在对被告人李某甲驾驶的船只进行检查,被告人李某甲即持上述枪形物体开枪射击符某某等人驾乘的公务船只,采取暴力方法阻碍该大队符某某等人依法执行职务。后被告人李某甲在湛江市坡头区**镇**村海边附近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被缴获、扣押一枪形物体、未改装的金色铜质外壳的射钉弹二颗、已改装的金色铜质外壳的射钉弹一颗。当日22时许,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李某甲位于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的住宅进行搜查,当场缴获、扣押被告人李某甲的作案工具尖嘴钳一把、砂轮片二片及未改装射钉弹五十颗、红色盒子一个。
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枪形物体具备枪管、击发机构等枪支主要部件,能以火药为动力有效发射金属弹丸,为改制枪支,是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2、符某某、程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黄某某等证人证言;
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
4、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
5、照片辨认及辨认笔录;
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
7、调取证据清单、执法视频;
8、被告人李某甲的归案情况说明及到案经过;
9、被告人李某甲的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
人身检查笔录、证明、工作证、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的法律、法规,非法制造枪支,危害公共安全;并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和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同时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和妨害公务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丽丹
2017年8月21日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7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7年8月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间,被告人李某甲在其位于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住宅内,利用不锈钢管、砂轮片、铁钳等工具将一把射钉器加工、改装成为一枪形物体。
2017年6月1日16时许,广东省渔政总队坡头大队的工作人员符某某、程某某、陈某甲等五人驾驶一艘公务船出海执行伏季休渔巡查任务,在湛江市坡头区**镇**村**江水闸附近海域,依法正在对被告人李某甲驾驶的船只进行检查,被告人李某甲即持上述枪形物体开枪射击符某某等人驾乘的公务船只,采取暴力方法阻碍该大队符某某等人依法执行职务。后被告人李某甲在湛江市坡头区**镇**村海边附近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被缴获、扣押一枪形物体、未改装的金色铜质外壳的射钉弹二颗、已改装的金色铜质外壳的射钉弹一颗。当日22时许,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李某甲位于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的住宅进行搜查,当场缴获、扣押被告人李某甲的作案工具尖嘴钳一把、砂轮片二片及未改装射钉弹五十颗、红色盒子一个。
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枪形物体具备枪管、击发机构等枪支主要部件,能以火药为动力有效发射金属弹丸,为改制枪支,是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2、符某某、程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黄某某等证人证言;
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
4、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
5、照片辨认及辨认笔录;
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
7、调取证据清单、执法视频;
8、被告人李某甲的归案情况说明及到案经过;
9、被告人李某甲的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
人身检查笔录、证明、工作证、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的法律、法规,非法制造枪支,危害公共安全;并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和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同时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和妨害公务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丽丹
2017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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