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甲,女,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住黑龙江省北安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于2016年2月2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3月4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逮捕。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黄某某(已起诉)通过互联网购得13.5万元的虚拟货币后,自称是黑龙江省的发起人,以“香港**金融投资集团”的名义,在互联网上注册账号加入“环球**一号”理财模式。谎称使用人民币1500元购买1500虚拟货币成为会员,每投资1500元一个月返利500元,三个月回本。利益最大化投资1.8万元购买12股,可以享受14股的利益分红;每股每天分红24元虚拟币,每股分红的65%可以提现金也就是15.6元虚拟币,这笔分红积累到整数也就是虚拟币1500元后,才可以交易;剩余的分红的35%作为种子币,种子币累计1260元后自动生成一股,继续分红;静态投资1500元得到红利3600元就出局,动态投资需开发市场,发展新人入股投资,根据个人业绩给相应的奖励,每推荐一人给推荐费300虚拟币,给分红提成的10%的奖励,虚拟币与人民币按照1:1的比例兑换。黄某某为了获得利益,以拉人头入股分红计酬返利的方式发展下线,然后将虚拟币卖给下线获得利益,这样下线就继续发展他人加入该模式。
2015年1月,黄某某发展下线被告人李某甲,李某甲伙同黄某某,虚构“环球**复利模式”板块,宣传静态、动态投资和分红模式,在互联网上购买虚拟金币以高额返利为诱,骗取钱财。2015年1月12日,被告人李某甲将“环球**一号”带给双城市居民李某乙并发展成为会员,李某乙发展双城市万隆乡的吴某某等26人成为下线,尚有投资款人民币217800元未返还。吴某某又发展下线青冈县人王某某,王某某先后发展青冈县60余人入股投资,尚有543000元未返还。截止案发,该投资网站关闭,之前注册的账户信息全无,账户内的虚拟币无法兑现。
2016年1月30日,被告人李某甲被齐齐哈尔车站派出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当场盘问笔录、归案说明、到案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宣传资料、欠条、证明、在逃信息等;
2.证人有黄某某、李某乙、孙某某、王某某、吴某某、张某某、闫某某、刑某某、肖某某、邱某某、汪某某、潘某某、苗某某、刘某某、马某某、郭某某、毕某某、崔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黄某某以推销虚拟货币活动为名,组织、领导诈骗型传销,要求参加者以购买推销虚拟货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张连生
2016年5月25日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黄某某(已起诉)通过互联网购得13.5万元的虚拟货币后,自称是黑龙江省的发起人,以“香港**金融投资集团”的名义,在互联网上注册账号加入“环球**一号”理财模式。谎称使用人民币1500元购买1500虚拟货币成为会员,每投资1500元一个月返利500元,三个月回本。利益最大化投资1.8万元购买12股,可以享受14股的利益分红;每股每天分红24元虚拟币,每股分红的65%可以提现金也就是15.6元虚拟币,这笔分红积累到整数也就是虚拟币1500元后,才可以交易;剩余的分红的35%作为种子币,种子币累计1260元后自动生成一股,继续分红;静态投资1500元得到红利3600元就出局,动态投资需开发市场,发展新人入股投资,根据个人业绩给相应的奖励,每推荐一人给推荐费300虚拟币,给分红提成的10%的奖励,虚拟币与人民币按照1:1的比例兑换。黄某某为了获得利益,以拉人头入股分红计酬返利的方式发展下线,然后将虚拟币卖给下线获得利益,这样下线就继续发展他人加入该模式。
2015年1月,黄某某发展下线被告人李某甲,李某甲伙同黄某某,虚构“环球**复利模式”板块,宣传静态、动态投资和分红模式,在互联网上购买虚拟金币以高额返利为诱,骗取钱财。2015年1月12日,被告人李某甲将“环球**一号”带给双城市居民李某乙并发展成为会员,李某乙发展双城市万隆乡的吴某某等26人成为下线,尚有投资款人民币217800元未返还。吴某某又发展下线青冈县人王某某,王某某先后发展青冈县60余人入股投资,尚有543000元未返还。截止案发,该投资网站关闭,之前注册的账户信息全无,账户内的虚拟币无法兑现。
2016年1月30日,被告人李某甲被齐齐哈尔车站派出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当场盘问笔录、归案说明、到案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宣传资料、欠条、证明、在逃信息等;
2.证人有黄某某、李某乙、孙某某、王某某、吴某某、张某某、闫某某、刑某某、肖某某、邱某某、汪某某、潘某某、苗某某、刘某某、马某某、郭某某、毕某某、崔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黄某某以推销虚拟货币活动为名,组织、领导诈骗型传销,要求参加者以购买推销虚拟货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张连生
201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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