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某,男,湖南省岳阳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樟树镇**村**组,住湖南省湘阴县樟树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2016年12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于2017年1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7年2月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补充侦查终结后于2017年2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村“迪马斯”羽毛球馆上班时,看到同事骆某某(另案处理)在组装气枪。张某某便询问这些枪支配件是从哪里来的以及如何组装气枪,骆某某就告诉张某某如何购买气枪配件以及教会其组装枪支。
2015年5月,张某某在在网上购买气枪配件,在“迪马斯”羽毛球厂内自制两把仿秃鹰气枪,一支自己使用,一支以2500元的价格卖给其姐夫周某某。后佘某某来到张某某家中看到气枪,遂要求张某某帮其制造一支,后张某某再次在网上购买气枪配件,在“迪马斯”羽毛球场制造一支气枪,并以2800元的价格卖给佘某某,后佘某某在2015年9月初在山上打鸟的时候,被民警发现,枪支被当场扣押后销毁。
2016年12月9日,张某某主动来公安机关投案,并将其制造的2支仿秃鹰气枪以及配件上交给公安机关,民警当场扣押2支仿秃鹰气枪、2个打气筒、497颗钢珠弹和55颗气枪铅弹。经鉴定,送检的两支枪型物为美国“秃鹰”自制气枪,具备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的非军用枪支,均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物证;2、鉴定意见;3、证人周某某、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胡红忠
2017年3月20日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于2017年1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7年2月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补充侦查终结后于2017年2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村“迪马斯”羽毛球馆上班时,看到同事骆某某(另案处理)在组装气枪。张某某便询问这些枪支配件是从哪里来的以及如何组装气枪,骆某某就告诉张某某如何购买气枪配件以及教会其组装枪支。
2015年5月,张某某在在网上购买气枪配件,在“迪马斯”羽毛球厂内自制两把仿秃鹰气枪,一支自己使用,一支以2500元的价格卖给其姐夫周某某。后佘某某来到张某某家中看到气枪,遂要求张某某帮其制造一支,后张某某再次在网上购买气枪配件,在“迪马斯”羽毛球场制造一支气枪,并以2800元的价格卖给佘某某,后佘某某在2015年9月初在山上打鸟的时候,被民警发现,枪支被当场扣押后销毁。
2016年12月9日,张某某主动来公安机关投案,并将其制造的2支仿秃鹰气枪以及配件上交给公安机关,民警当场扣押2支仿秃鹰气枪、2个打气筒、497颗钢珠弹和55颗气枪铅弹。经鉴定,送检的两支枪型物为美国“秃鹰”自制气枪,具备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的非军用枪支,均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物证;2、鉴定意见;3、证人周某某、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胡红忠
2017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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