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侯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南部县**镇***村原村主任,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四川省南部县**镇**村**组。因涉嫌行贿罪,于2016年3月15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南充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3月31日由南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6年6月1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南部县**镇***村向南部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申报“整村推进财政扶贫”项目和“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项目。2011年下半年,南部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镇***村获得“整村推进财政扶贫”项目资金100万元、“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项目资金10万元。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后,***村陆续收到项目资金共计109.5万元。后南部县**镇***村村委会决定用上述款项及村民集资等资金修建村道公路。
2011年11月,南部县**镇***村村委会与被告人侯某某签订村道公路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侯某某承包***村村道公路硬化及新建公路;硬化公路工程以每公里31.8万元结算,新建公路造价按设计单位预算、实际施工量结算。2011年12月,侯某某开始进场施工,并于2012年4月竣工。2013年6月,***村委会与侯某某结算工程总价为291.68593万元。
截止案发前,***村共计给侯某某支付工程款248.304万元,尚余43.38193万元未支付。经鉴定,被告人侯某某在承建南部县**镇***村村道公路工程修建过程中,通过虚列工程项目、现场施工签证单、签订虚假补充协议等方式虚增工程量,虚报支出资金数额共计143.99781万元。
被告人侯某某在承建南部县**镇***村村道公路工程修建过程中,为得到**镇***村村支部书记李某某在村道公路承建、虚增工程量、村道公路结算、工程款支付等的帮助,先后两次送给李某某(另案处理)贿赂款10万元(人民币,下同)。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3年4月8日,被告人侯某某约李某某到南部县**路附近一茶坊内,在李某某并未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侯某某向李某某出具了一张“收到公路集资款4万元”收据,并表示这4万元是送给李某某的钱,感谢李某某在侯某某承建村道公路中给予的关照。2013年年底,李某某向李长城收取了***村围河造地承包费4万元后,便用上述侯某某出具的4万元收条在村上报了支出账。
2、2012年7月4日,被告人侯某某从李某某处借款10万元,并约定年利率为20%。2014年3月,李某某要求侯某某归还借款,侯某某便联系***村出纳何某,让何某从***村村道公路工程款中支付20万元给李某某。何某将取钱的印鉴章交给李某某,并让李某某再取6万元现金用于村上开支。2014年3月4日,李某某在信用社从***村账户上转款26万元至李某某之妻刘某某在信用社的个人账户上。两三天后,李某某约侯某某到**路**坊结算二人之间借贷关系,侯某某向李某某出具了收到20万元工程款的收条,并表示这20万元他不收取,其中的10万元是偿还李某某的借款本金,另外再给李某某支付4万元的利息,剩余的6万元是感谢李某某在村道公路中给予的关照送给李某某,李某某收下了这张20万元的收条。后来,李某某将这20万元的收条和取的6万元现金交给何某在村上做账,这样李某某收受侯某某6万元的好处费得以实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农村基础组织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正文
2016年9月18日
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6年6月1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南部县**镇***村向南部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申报“整村推进财政扶贫”项目和“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项目。2011年下半年,南部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镇***村获得“整村推进财政扶贫”项目资金100万元、“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项目资金10万元。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后,***村陆续收到项目资金共计109.5万元。后南部县**镇***村村委会决定用上述款项及村民集资等资金修建村道公路。
2011年11月,南部县**镇***村村委会与被告人侯某某签订村道公路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侯某某承包***村村道公路硬化及新建公路;硬化公路工程以每公里31.8万元结算,新建公路造价按设计单位预算、实际施工量结算。2011年12月,侯某某开始进场施工,并于2012年4月竣工。2013年6月,***村委会与侯某某结算工程总价为291.68593万元。
截止案发前,***村共计给侯某某支付工程款248.304万元,尚余43.38193万元未支付。经鉴定,被告人侯某某在承建南部县**镇***村村道公路工程修建过程中,通过虚列工程项目、现场施工签证单、签订虚假补充协议等方式虚增工程量,虚报支出资金数额共计143.99781万元。
被告人侯某某在承建南部县**镇***村村道公路工程修建过程中,为得到**镇***村村支部书记李某某在村道公路承建、虚增工程量、村道公路结算、工程款支付等的帮助,先后两次送给李某某(另案处理)贿赂款10万元(人民币,下同)。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3年4月8日,被告人侯某某约李某某到南部县**路附近一茶坊内,在李某某并未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侯某某向李某某出具了一张“收到公路集资款4万元”收据,并表示这4万元是送给李某某的钱,感谢李某某在侯某某承建村道公路中给予的关照。2013年年底,李某某向李长城收取了***村围河造地承包费4万元后,便用上述侯某某出具的4万元收条在村上报了支出账。
2、2012年7月4日,被告人侯某某从李某某处借款10万元,并约定年利率为20%。2014年3月,李某某要求侯某某归还借款,侯某某便联系***村出纳何某,让何某从***村村道公路工程款中支付20万元给李某某。何某将取钱的印鉴章交给李某某,并让李某某再取6万元现金用于村上开支。2014年3月4日,李某某在信用社从***村账户上转款26万元至李某某之妻刘某某在信用社的个人账户上。两三天后,李某某约侯某某到**路**坊结算二人之间借贷关系,侯某某向李某某出具了收到20万元工程款的收条,并表示这20万元他不收取,其中的10万元是偿还李某某的借款本金,另外再给李某某支付4万元的利息,剩余的6万元是感谢李某某在村道公路中给予的关照送给李某某,李某某收下了这张20万元的收条。后来,李某某将这20万元的收条和取的6万元现金交给何某在村上做账,这样李某某收受侯某某6万元的好处费得以实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农村基础组织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正文
201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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