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某、李某乙等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2017-10-25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4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重庆市渝北区,住重庆市渝北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09年8月11日被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6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3年7月11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7年1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机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4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渝北区,住重庆市渝北区**路**号附**号**幢**单元**。因犯抢劫罪,1996年1月9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1999年3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06年7月31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1年4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7年1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决定将本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17年5月24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和被害人李某乙均在重庆江北国际机场从事非法客运业务,双方因争抢客源产生矛盾。2016年5月23日19时许,李某某在机场社会停车场11区,与李某乙再次因争抢客源发生矛盾,李某某遂将李某乙所驾驶的小型轿车截停后,打开驾驶室车门,持一根木棍击打李某乙。李某甲见李某某在殴打李某乙,也来到李某乙车辆副驾驶车门外,持一根甩棍击打李某乙。后李某乙逃离车辆,李某甲因行动不便未再次上前殴打李某乙,李某某在李某乙逃跑过程中摔倒后再次持木棍击打李某乙。经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7年1月5日、13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某先后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病历资料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袁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7.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广超   
检察官助理:刘  昱   
2017年6月12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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