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钱某为某公司财务人员,任职期间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千条,后通过上述信息与他人交换又获得公民个人信息数千条。起诉书认定钱某的行为通过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涉案数额达一万三千条。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指出,根据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案中钱某的涉案数额刚超出“情节严重”的立案标准,且钱某在该公司中的收入来源主要是来于基本工资,从未因涉案的个人信息获利,由此可得出钱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律师团队指出,承办律师可将上述观点作为量刑方面的因素提交法院,除此之外,承办律师还应收取钱某将信息用于合法经营的相关证明。
阅读提示:鉴于对当事人信息、隐私的保密,故讨论的过程和详细信息没有全部展示,只展示相关的观点及思路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指出,根据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案中钱某的涉案数额刚超出“情节严重”的立案标准,且钱某在该公司中的收入来源主要是来于基本工资,从未因涉案的个人信息获利,由此可得出钱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律师团队指出,承办律师可将上述观点作为量刑方面的因素提交法院,除此之外,承办律师还应收取钱某将信息用于合法经营的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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