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涉嫌犯诈骗罪,智豪律师为其成功取保

2017-08-24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李某原系某农产品电商平台公司的名义法人,该公司出资人及实际操作人并非是李某,而是另有其人。后经该公司某客户报案声称受骗,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后初步认定该电商平台实为诈骗平台,通过幕后操纵、虚报价格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后李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15日公安机关依法拘留。
律师辩护
在李某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期间,其亲属慕名来到智豪律师事务所,并委托智豪律师担任李某辩护人。智豪律师在接受委托次日即前往看守所会见了李某,向其了解案件情况并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所具备的权利向李某进行告知与讲解,以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接下来的时间,为进一步了解案情,不遗漏任何有利于当事人的细节和证据,智豪律师数次会见当事人,不仅详细向其询问案情,并积极抚慰当事人,努力为其减轻心理压力和负担。
结合全体智豪律师的智慧,智豪律师及时向检察院递交了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主要陈述以下几点意见:1.李某主观恶性不大,客观上,李某非为软件平台的实际操作人,并未作出欺骗客户的实行行为;主观上,李某坚持做好本职工作,对于公司实际操作人利用虚假软件平台实施诈骗的行为李某并不知情,没有欺骗客户的主观故意;2.李某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所知道的犯罪事实,且诈骗不属于暴力犯罪,不具有社会危险性;3.李某与前妻离婚,独自抚养两个未成年孩子,系其孩子的唯一抚养人;4.李某所在的居委会出具证明显示,李某一向表现良好,品行端正,没有前科。
在递交书面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的同时,智豪律师亦前往办案单位,面对面的对负责审查批捕的承办检察官交换了意见,并最终用专业的法律意见说服了承办人。
案件结果
智豪律师有理有据、情真意切的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说服了检察院,检察院对李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改为取保候审
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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