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刘某,山东人,现居重庆。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重庆市某公安分局立案侦查,现在被拘留在重庆市某看守所。刘某作为中介人,为了获取报酬,就中介过程发现的违规、虚假情况有所隐瞒,但刘某并没有积极、主动地参与虚假贸易合同的起草、签订过程。刘某在到案后已经如实向检察机关交代自己以及其他涉案人员的案件相关事实。
二、律师辩护
2016年6月,刘某家属被外所的一位律师带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在智豪律师询问事情经过时,刘某家属向我们讲述了事件的经过。在智豪律师耐心倾听了其讲述后,细致分析了法律问题,刘某家属决定立即办理委托手续。
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并于当日下午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刘某,并且根据刘某提出的案情进行细致的研究分析,且分两次将本案提交律所团队进行讨论,凝聚集体智慧,制定取保方案,为刘某争取最大程度的权益。
在团队讨论中,智豪专家团队纷纷为了刘某取保方案的制定提出宝贵的看法,最终制定了详实且可行的辩护方案,其中既涵盖本案事实的争议点以及刘某个人特殊的身体情况、平时良好表现。
智豪律师积极与承办机关联系,在提交书面取保申请且当面沟通意见后,又多次电话沟通,向承办人有理有据地阐述了刘某取保的理由,并且最终得到承办机关的认可,决定对刘某做出取保决定。
三、案件结果:
2016年7月,公安机关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李某于当日被释放。承办律师陪同刘某家属一起办理刘某被取保的相关事宜。
四、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刘某,山东人,现居重庆。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重庆市某公安分局立案侦查,现在被拘留在重庆市某看守所。刘某作为中介人,为了获取报酬,就中介过程发现的违规、虚假情况有所隐瞒,但刘某并没有积极、主动地参与虚假贸易合同的起草、签订过程。刘某在到案后已经如实向检察机关交代自己以及其他涉案人员的案件相关事实。
二、律师辩护
2016年6月,刘某家属被外所的一位律师带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在智豪律师询问事情经过时,刘某家属向我们讲述了事件的经过。在智豪律师耐心倾听了其讲述后,细致分析了法律问题,刘某家属决定立即办理委托手续。
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并于当日下午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刘某,并且根据刘某提出的案情进行细致的研究分析,且分两次将本案提交律所团队进行讨论,凝聚集体智慧,制定取保方案,为刘某争取最大程度的权益。
在团队讨论中,智豪专家团队纷纷为了刘某取保方案的制定提出宝贵的看法,最终制定了详实且可行的辩护方案,其中既涵盖本案事实的争议点以及刘某个人特殊的身体情况、平时良好表现。
智豪律师积极与承办机关联系,在提交书面取保申请且当面沟通意见后,又多次电话沟通,向承办人有理有据地阐述了刘某取保的理由,并且最终得到承办机关的认可,决定对刘某做出取保决定。
三、案件结果:
2016年7月,公安机关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李某于当日被释放。承办律师陪同刘某家属一起办理刘某被取保的相关事宜。
四、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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