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贩卖毒品747克,智豪辩护,认定犯意、数量引诱,从轻判处十五年

2017-08-25来源:智豪所浏览次数:

一、案情简介
陈某,男,1960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因贩卖毒品罪2015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后被执行逮捕。
起诉书指控,2015年9月11日,黄某联系丁某购买毒品,丁某前往前往广东在陈某的住处以28000元的价格向陈某购买甲基苯丙胺750余克。9月16日,丁某返回途中在高速路口被公安民警抓获,现场查获含量为62%的甲基苯丙胺747克。9月19日,陈某在住处被公安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二、接受委托
案发后,陈某的家属心情焦急如焚,四处咨询律师。后经过多方介绍得知,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业务,有着丰厚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在与智豪律师电话预约时间后,陈某的家属前往本所咨询。
陈某家属对案件基本情况叙述后,智豪律师初步了解了本案的来龙去脉,并就陈某家属提出的问题作出了专业的回答。在双方充分沟通之后,基于对智豪律师刑辩专业化的认可,陈某的家属随即签下了委托手续。国庆假期尚未结束,智豪律师便已飞往浙江,为长假后的办案工作作充分准备。
三、团队讨论
本案团队讨论过程中,侦查阶段智豪律师重点就陈某妻子的涉案情况作出分析,希望在侦查初期为陈某妻子取保候审。智豪律师会见中了解到,陈某妻子对陈某涉案的情况确实不知情,只是因为两人共同居住,且陈某妻子见过毒品买家,公安机关将两人一并抓获后刑事拘留。
阅卷后,智豪律师重点将陈某的涉案情况提交团队讨论。智豪团队分别提出本案存在犯意引诱和典型的数量引诱,庭审中可以通过发问的形式将数量引诱形象的展示在法庭上。
四、律师辩护
1.成功取保陈某的妻子
智豪律师在侦查机关接受委托担任陈某的辩护人。本案侦查初期,陈某及其妻子均被作为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的首要工作是将陈某的妻子先行取保候审。据了解,陈某妻子确属不知情,对陈某从事的行为一无所知,因为公安机关抓捕陈某时,陈某的妻子在现场,故将两人一并带走。经过智豪律师与办案单位的多次沟通,最终公安机关在刑拘第25天决定对陈某的妻子取保候审。随后,对陈某的妻子撤销案件。
2.积极争取对陈某从轻处罚
审查起诉阶段,智豪律师查阅全案证据材料后,多次将案件提交团队讨论。由于本案中陈某系毒品上家,且毒品数量700余克,陈某可能会面临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判罚,智豪团队力争为其争取罪轻的判罚。在量刑方面,智豪律师提出本案存在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陈某对促成毒品交易的作用较小,且不是犯意提起者,不是毒品出资人,希望法院对陈某从轻处罚。
尤其需要强调的是本案中的数量引诱。黄某在公安的控制下提出向丁某购买2公斤毒品,毒资由公安机关和黄某共同支付;极其反常的是,黄某以前从来没有向丁某购买过1公斤以上的毒品,此次之所以购买2公斤主要是为了自己想争取重大立功。这一点足以影响法院对陈某的量刑。
此外,陈某在丁某的主动求购下参与此次贩毒,且对促成毒品交易的作用较小;陈某虽然是居中倒卖,从中获得好处费,但是情节尚属较轻。
一审法院全面采信智豪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此次毒品交易系黄某为了立功抓获上家丁某,而在公安的控制下起意向丁某购毒,丁某无货源求助于陈某。陈某虽为获利而购买毒品转卖,构成贩卖毒品罪,但从其犯罪原因分析,有被他人诱惑犯罪,并还存在数量引诱之情形,综合涉案毒品交易成功,后在丁某出被查扣等情形,可对其从轻处罚。
五、案件结果
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对陈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六、关联法律法规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8年大连会议纪要):行为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的,属于“犯意引诱”。对因“犯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无论涉案毒品数量多大,都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行为人在特情既为其安排上线,又提供下线的双重引诱,即“双套引诱”下实施毒品犯罪的,处刑时可予以更大幅度的从宽处罚或者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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