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某涉嫌贩毒30余公斤案,智豪辩护成功保命

2020-11-19来源:智豪所浏览次数:

一、案情简介:
韩某某,男,四川省人,因涉嫌贩毒30余公斤案,被立案侦查,后经上海市某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将韩某列为第一被告人,本案智豪律师面临保住韩某性命的重任。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张某某、周某某等人,从广东购买毒品30余公斤,运往上海市区,在进入上海收费站时被查获,韩某某等在驾车逃避抓获过程中,造成交通秩序混乱,并损害警车一辆,造成公安抓捕人员受轻伤,检察院认为,本案应当以贩卖毒品罪,从重处罚各被告人。
二、接受委托
 韩某某到案后,其父亲经咨询四川律师、上海律师,最后慕名到重庆智豪律所洽谈。
 智豪律师向家属了解相关案情,为其讲解法律规定,并认为本案如果事情属实,首要任务是考虑如何保住韩某某的性命。为此,智豪律师结合以前同类案件的成功案例,提出了本案的辩护方案,韩某某家属对智豪律师的初步辩护方案认同,并最终决定聘请智豪律师代理本案(时韩某家属已经委托了上海的律师辩护本案,后期解除了对上海律师的委托,将保住韩某性命的重任全部寄托在智豪律师身上)。
三、团队讨论
本案公安机关调查收集的证据比较充分,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对辩方律师来讲,均没有有效的辩护空间,而本案如此重大的毒品数量,根据司法经验,应当至少判处一人死刑(立即执行)。经智豪律师研读案件,认为本案保住韩某性命的有效途径需要重点建立在与同案犯的作用比较上。为此,智豪律师在团队讨论会上,围绕确立的这一方向,重点比较各同安被告人的作用地位,并研究出了第二被告张某在本案中作用大于第一被告韩某的可行性辩护方案。
四、智豪辩护
智豪案件承办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即远赴上海会见韩某某,并及时与案件办理机关承办人员联系,沟通交换意见。虽系异地办案,但本着律师的敬业精神,智豪律师前后远赴上海十余次,为全面,准确掌握案件情况打下了基础,智豪律师并出差四川、广东等地调查取证,收集对韩某某有利、可以从轻处罚的证据和材料。
庭审中,智豪律师提出,本案韩某某虽然是第一被告人,但在全案中:
韩某的作用地位明显小于第二被告人,并详细罗列了从案件犯意的提出、策划、组织、指挥、具体实施等各个犯罪进程中,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的作用、地位比对(对本案成功保住韩某性命起了直观重要作用)。同时,智豪律师提出:
1、涉案毒品数量存在疑点,检方指控的毒品数量依据,称重过程、秘鲁存在瑕疵,检方的毒品定性检测,不符合科学性,抽样数量不符合相关规定,也不符合惯例。
2、在案发抓获现场,暴力妨碍执法的行为非韩某某实施,时韩某某在车上,没有指使另一被告人开车逃离,该暴力妨害抓捕的行为与韩某某无关。
3、涉案毒品被全部控制,未流入社会造成实际危害。
4、涉案毒品含量明显偏低,虽毒品案件不考虑含量,但毒品含量明显偏低是判处极刑的例外选项。
5、韩某某到案后,供述稳定、一致、完整,且对其他同案犯口供的突破,全案的侦破起到了积极作用。
五、案件结果
经智豪律师据理力争,本案韩某虽起诉时被列为第一被告人,但法院接受智豪律师意见,对韩某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对本案列为第二被告人的张某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六、关联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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