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3年4月中旬,被害人周四姐等相继与嫌疑人魏某口头约定货物买卖合同,被害人支付了几十万元作为预付货款,后魏某因为各种原因没有迟迟发货,随后便编造各种理由推脱被害人并采取关闭手机等逃避措施。
后被害人亦魏某涉嫌诈骗,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随即将嫌疑人魏某抓获。
二、接受委托:
因为魏某及其家属都是外地人,魏某家属通过重庆的朋友得知智豪律师只做刑事案件,并且是西南地区第一家,是最专业的刑辩事务所,家属理智的认为刑事案件不单单是靠关系就可以解决的,故慕名至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智豪律师向家属了解相关案情,为其讲解法律规定,以及智豪辩护的特色,魏某家属当即决定委托智豪律师作为魏某的辩护人。
三、团队讨论:
由于智豪团队刑事案件必须集团讨论,辩护律师草拟出该案基本案情以及案件的难点,制作出详细的PPT,以便让智豪全体律师了解案情,共同确定案件整体思路和策略,拟定辩护提纲及意见。最终,智豪律师提了很多有效的思路。
四、律师辩护:
经过智豪律师集体讨论后统一了思路,认为:1嫌疑人魏某主观恶性比较小。魏某虽然在合同履行中使用了他人的名片,但名片上的联系电话实际是魏某本人,号码真实有效,没有故意逃避被害人的主观恶意。2 现魏某愿意赔偿被害人所受损失,以最大限度争取被害人的谅解,且魏某社会表现良好,无前科,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3顾乃云作为魏某的妻子,自愿作为魏某的保证人,符合保证人的条件,能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义务,保证嫌疑人魏某随传随到,不影响案件继续侦查。
确定了思路以后,智豪律师及时与沙坪坝刑警队取得联系申请取保候审,公安没有在第一时间答复我们。律师再次精准的分析出嫌疑人魏某的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无法证实,就此观点先后多次与刑警队的杨警官沟通,后刑警队采纳的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此案确实证据不足,无法证实魏某的主观故意。后对魏某采取取保候审,魏某也及时的将钱款退还给被害人,公安最后将予以撤案,案件大获成功,家属表示对结果很满意。
五、案件结果:
公安机关认同了智豪律师的观点,以魏某涉嫌诈骗罪证据不足,撤销案件。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13年4月中旬,被害人周四姐等相继与嫌疑人魏某口头约定货物买卖合同,被害人支付了几十万元作为预付货款,后魏某因为各种原因没有迟迟发货,随后便编造各种理由推脱被害人并采取关闭手机等逃避措施。
后被害人亦魏某涉嫌诈骗,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随即将嫌疑人魏某抓获。
二、接受委托:
因为魏某及其家属都是外地人,魏某家属通过重庆的朋友得知智豪律师只做刑事案件,并且是西南地区第一家,是最专业的刑辩事务所,家属理智的认为刑事案件不单单是靠关系就可以解决的,故慕名至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智豪律师向家属了解相关案情,为其讲解法律规定,以及智豪辩护的特色,魏某家属当即决定委托智豪律师作为魏某的辩护人。
三、团队讨论:
由于智豪团队刑事案件必须集团讨论,辩护律师草拟出该案基本案情以及案件的难点,制作出详细的PPT,以便让智豪全体律师了解案情,共同确定案件整体思路和策略,拟定辩护提纲及意见。最终,智豪律师提了很多有效的思路。
四、律师辩护:
经过智豪律师集体讨论后统一了思路,认为:1嫌疑人魏某主观恶性比较小。魏某虽然在合同履行中使用了他人的名片,但名片上的联系电话实际是魏某本人,号码真实有效,没有故意逃避被害人的主观恶意。2 现魏某愿意赔偿被害人所受损失,以最大限度争取被害人的谅解,且魏某社会表现良好,无前科,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3顾乃云作为魏某的妻子,自愿作为魏某的保证人,符合保证人的条件,能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义务,保证嫌疑人魏某随传随到,不影响案件继续侦查。
确定了思路以后,智豪律师及时与沙坪坝刑警队取得联系申请取保候审,公安没有在第一时间答复我们。律师再次精准的分析出嫌疑人魏某的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无法证实,就此观点先后多次与刑警队的杨警官沟通,后刑警队采纳的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此案确实证据不足,无法证实魏某的主观故意。后对魏某采取取保候审,魏某也及时的将钱款退还给被害人,公安最后将予以撤案,案件大获成功,家属表示对结果很满意。
五、案件结果:
公安机关认同了智豪律师的观点,以魏某涉嫌诈骗罪证据不足,撤销案件。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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