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打伤一名警察,智豪律师为其成功争取缓刑

2017-08-23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一、案件简介
刘某某2016年7月17日与朋友一起,重庆市江北区九街苏荷酒吧饮酒。结束后与路人发生纠纷,因其他事正在处警的民警闻讯赶到,刘某某不听警察劝阻,在警察劝其自己离开的时候出手挥拳殴打处警民警。于2016年7月18被刑事拘留。
   二、接受委托
刘某某家属在得知其被刑事拘留,后经朋友介绍来到智豪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得知智豪律师事务所在办理类似案件上有很多成功的案例,且经验丰富,立即决定委托智豪律师为刘其提供辩护。   
三、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主要就警察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刘某某是否属于激情犯罪的问题提交团队讨论。团队律师提出警察处警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的行为,导致刘某某误以为被警察先出手压制是警察偏袒对方的行为,刘某某为挣脱警察束缚才将警察误伤;另外案发当时刘某某属于大量饮酒人员,处警警察对该情况知情,而是做一些强制性约束动作导致刘某某情绪激化,讨论过程中团队律师各自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四、律师辩护
接受委托当日,智豪律师即前往看守所会见,了解案件基本情况。了解事情的起因、经过、被害人受伤情况,被害人处警方式是否适当。并带来刘某某家属亲自前往被害人所在的单位,代表刘某某对被害人进行赔礼道歉,希望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为得到从轻处罚打下坚实基础,并从对案件细节深入研究,就此为其争取缓刑。  
(一)刘某某警察处警方式存在一定瑕疵,导致案件发生;
   警察在处警过程中,没有分别将刘某某与纠纷的另一方进行隔离,而是简单粗暴的制服刘某某导致刘某某认为警察是在偏袒对方,进而将其激怒;刘某某为了挣脱警察的束缚用来过猛,所以才将警察误伤。
(二)、刘某某属于激情犯罪
    刘某某在实施案件过程中完全处于醉酒状态,对自己的行为意识不能完全控制,加之引起纠纷的对方故意激怒刘某某,警察也明知刘某某属于醉酒人员,没能克制劝导,导致该案发生,其主观恶性应当与其他有预谋的犯罪相区别。
(三)、刘某某本身没有前科劣迹,主观恶性不大
    刘某某没有任何前科劣迹,智豪律师收集了大量品格证据,证明其平常表现良好,尊敬长辈、和睦邻里,工作中上进团结,请求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四)、刘某某已经赔偿了被害人,并获得了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在案件开庭前,智豪律师带领刘某某家属多次前往被害人单位代表刘某某看望、慰问被害人,并带上刘某某家乡特产作为慰问礼品与被害人贴心沟通,从情理、诚意上真诚打动被害人,从法理上说服被害人,促成赔偿协议的签订,争取到被害人的谅解,为刘某某获得从轻处罚创造条件。
(五)、本次犯案系初犯、偶犯
刘某某本次犯案系初犯、偶犯,对其处罚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六)、刘某某符合缓刑适用的条件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因开庭之前智豪律师为刘某某收集的品格证据证实其平行良好,其居住的社区也认为其不会对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因此刘某某符合缓刑适用的条件。
五、案件结果
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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