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4年5月17日,刘某与其女友在网吧上网多日,后因随身携带的钱已用完,刘某立即起意到网吧隔壁的宾馆实施盗窃。刘某来到宾馆后见宾馆一房间门虚掩,随即潜入房间将一部手机和一个笔记本电脑拿走。因刘某进出房间时均被宾馆的摄像头拍下,房客发现被盗后立即报警,很快刘某就被抓获归案,随即被刑事拘留。
二、接受委托
刘某家属在得知其因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后通过亲友了解来到智豪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得知智豪律师事务所在办理类似案件上有很多成功的案例,且经验丰富,立即决定委托智豪律师为刘其提供辩护。
三、团队讨论
委托当日,智豪律师即前往看守所会见,了解案件基本情况。从刘某被抓获的经过,盗窃的涉案物品是否进行鉴定,刘某自己向公安机关供述的情况,实施盗窃的原因,销赃情况、前科情况等进行全面了解。智豪律师主要就涉案物品的鉴定问题、销赃问题、不起诉可能性提交了团队讨论。
四、律师辩护
委托当日,智豪律师即前往看守所会见,了解案件基本情况。从刘某被抓获的经过,盗窃的涉案物品是否进行鉴定,刘某自己向公安机关供述的情况,实施盗窃的原因,销赃情况、前科情况等进行全面了解,并为其成功申请取保候审。会见、阅卷后,鉴定涉案物品的金额与起诉意见书记载的金额不符,随后其主观恶性小、涉案金额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等情节为其争取不起诉。
(一)刘某盗窃的物品经鉴定金额不大仅有1100余元;
部分涉案物品没有进行鉴定也没有被害人的陈述、销账下家的证言证实涉案物品价格,对其价格无法确定,因此涉案金额小。
(二)、涉案手机已经销赃,收购手机的下家未找到不能证明销赃价格,被害人购买手机的发票没找到,因此认定刘某还盗窃了手机的证据仅有刘某供述,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仅就鉴定的电脑的价格未达到重庆地区关于盗窃案件的追诉标准,建议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刘某愿意代为退赃,争取被害人谅解
刘某取保候审后,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智豪律师在此过程中极力促成赔偿协议的达成,并争取被害人的谅解,为不起诉打下基础。
(四)、刘某盗窃的物品并未用于其他违法用途,仅是用于吃饭填肚子,不具体其他社会危害性;
刘某主要出于生存需要,才会犯案,与其他将涉案物品用于挥霍应有所区别。
(五)、刘某本身没有前科劣迹,主观恶性不大。
五、案件结果
不起诉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14年5月17日,刘某与其女友在网吧上网多日,后因随身携带的钱已用完,刘某立即起意到网吧隔壁的宾馆实施盗窃。刘某来到宾馆后见宾馆一房间门虚掩,随即潜入房间将一部手机和一个笔记本电脑拿走。因刘某进出房间时均被宾馆的摄像头拍下,房客发现被盗后立即报警,很快刘某就被抓获归案,随即被刑事拘留。
二、接受委托
刘某家属在得知其因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后通过亲友了解来到智豪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得知智豪律师事务所在办理类似案件上有很多成功的案例,且经验丰富,立即决定委托智豪律师为刘其提供辩护。
三、团队讨论
委托当日,智豪律师即前往看守所会见,了解案件基本情况。从刘某被抓获的经过,盗窃的涉案物品是否进行鉴定,刘某自己向公安机关供述的情况,实施盗窃的原因,销赃情况、前科情况等进行全面了解。智豪律师主要就涉案物品的鉴定问题、销赃问题、不起诉可能性提交了团队讨论。
四、律师辩护
委托当日,智豪律师即前往看守所会见,了解案件基本情况。从刘某被抓获的经过,盗窃的涉案物品是否进行鉴定,刘某自己向公安机关供述的情况,实施盗窃的原因,销赃情况、前科情况等进行全面了解,并为其成功申请取保候审。会见、阅卷后,鉴定涉案物品的金额与起诉意见书记载的金额不符,随后其主观恶性小、涉案金额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等情节为其争取不起诉。
(一)刘某盗窃的物品经鉴定金额不大仅有1100余元;
部分涉案物品没有进行鉴定也没有被害人的陈述、销账下家的证言证实涉案物品价格,对其价格无法确定,因此涉案金额小。
(二)、涉案手机已经销赃,收购手机的下家未找到不能证明销赃价格,被害人购买手机的发票没找到,因此认定刘某还盗窃了手机的证据仅有刘某供述,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仅就鉴定的电脑的价格未达到重庆地区关于盗窃案件的追诉标准,建议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刘某愿意代为退赃,争取被害人谅解
刘某取保候审后,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智豪律师在此过程中极力促成赔偿协议的达成,并争取被害人的谅解,为不起诉打下基础。
(四)、刘某盗窃的物品并未用于其他违法用途,仅是用于吃饭填肚子,不具体其他社会危害性;
刘某主要出于生存需要,才会犯案,与其他将涉案物品用于挥霍应有所区别。
(五)、刘某本身没有前科劣迹,主观恶性不大。
五、案件结果
不起诉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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