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故意伤害致他人重伤,智豪律师辩护,成功判处缓刑并当庭释放

2017-08-23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一、案情简介
刘某,男,四川人,农民。经审查查明,刘某的父亲与被害人因为纠纷发生抓扯,被害人将刘某父亲打的满脸鲜血,刘某基于孝道,想要为父讨说法,但因言语冲突,刘某与被害人发生抓扯,当地有人报警,在警方的协调下,双方各自进行治疗,在抓扯发生后次日,医院检查出被害人肠破裂,刘某被电话通知到案,进而被刑事拘留。后本案被起诉至法院。
二、接受委托
刘某家属在通过亲友介绍,了解了智豪所专做刑事案件和响当当的名声后,于2016年1月18日开始,连续使用电话联系了智豪所值班律师,2016年1月21日,家属在天未亮就赶往智豪律师事务所,智豪律师事务所安排了专业律师接待家属。刘某家属先介绍本案的案发经过,智豪律师利用专业知识,结合刑辩经验,为刘某家属做了全面的分析。刘某家属在刘某被刑拘前委托过律师,但因为律师不专业,在会见当事人之后,使当事人万念俱灰,甚至有轻生的想法。刘某家属在向智豪律师咨询后,其充满了信心,相信智豪律师能够运用专业优势,为刘某争取最大权利。
三、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事务所有独创的所有案件全所律师团队讨论制度,以更好的凝聚集体智慧和团队力量,丰富辩护观点,达到最好的辩护效果。经过讨论,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只要协调工作做好,量刑上应该会适当考虑。智豪团队讨论的主要内容是,如何调解,如何获得谅解?团队意见是先找证据及案件的问题,越多越好,给检察机关施加压力,再由检察机关调节,如果检察院没有调节,那么就在法院阶段,在和法官沟通时提出问题,然后由法官协调工作。
四、律师辩护
智豪律师接受本案委托后,为充分了解案情,多次会见了当事人刘某,经过会见,刘某向智豪律师多次陈述,刘某并没有伤害的犯罪故意,而只是一不小心误伤;同时智豪律师也了解到,本案的案发背景比较特殊,被害人应具有一定过错。
后来,在后续的辩护工作中,智豪多次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并与承办机关交换意见,促使承办的侦查机关收集了对当事人有利的部分证据,为后面的辩护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在审查起诉阶段,智豪律师第一时间前往检察院阅卷,并加班加点研究案卷材料,书写了数份法律意见递交给承办公诉人,并与其当面交换意见,最终起诉书做出了刘某有利的认定。
案件到法院阶段后,智豪团队多次讨论确定了辩护思路,智豪律师又多次会见当事人,反复沟通具体的辩护要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最终确定辩护意见主要如下:1.刘某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先阐述故意伤害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理论依据,再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论证刘某的行为更符合过失致人重伤。2.本案不排除被害人伤系由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既往伤/病共同作用,应当根据有利于被告原则,认定被害人伤情为轻伤。结合伤情鉴定报告,提出合理怀疑。3.论证刘某构成自首,刘某系在医院的时候,民警找其谈话,留下电话号,后电话通知到案。辩护人主要从到案的主动性等方面论辩其构成自首。4.刘某的其他情节,积极支付医药费,积极赔礼道歉,初犯,被害人过错,邻里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等等。
五、案件结果
智豪律师在宣判前,多次与法院沟通,主要就调解,赔偿,谅解,缓刑等事项进行交流。最终,法院采纳了智豪律师的辩护观点,判处刘某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三年执行。家属对结果非常满意,刘某宣判当日缓刑释放。
本案宣判后,当事人和家属对此都十分满意,认为智豪律师的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对智豪律师负责的态度表示肯定!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1999〕217号)
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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