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李某,男,1978年5月出生,四川邻水人,2015年5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二、接受委托
李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四处打听律师事务所,后听朋友介绍慕名至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智豪律师向家属了解相关案情,为其讲解法律规定及我所办案的相关流程,家属听后表示信任智豪所的专业性,当即决定委托智豪律师为李某某辩护。并力争为李某取保候审。
三、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将该案拿到律所团队讨论会进行研究。智豪律师在会上积极发表了对案件的看法,从定罪与量刑两方面深入挖掘有利于被告人的情节,律所资深律师和专家律师也从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两方面进行了细致的分析,最终一致认为李某的行为应以无罪定性,并且本案可从涉案人数和自首、主要作用等方面做出有效辩护。经智豪律师团队的集体献策,成功打开了本案辩护的突破口。
四、律师辩护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于5月28日会见当事人李某,了解了基本案情,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5月29日,智豪律师前往某县公安局向侦查机关了解李某涉案情况,并且向公安局提交了书面的取保候审申请书。同时,智豪律师与公安机关承办人当面沟通了李某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智豪律师提出:第一,李某是组织参加了5月14日的签名请愿活动,并且该活动之前向公安机关进行了申请,公安机关告知不需要经批准报备。第二,即使认定李某等人5月14日的签名请愿活动属于集会,公安机关自始至终都没有命令解散,李某等人没有“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的情节。第三,李某主观上是抵制进行游行示威活动的,并且多次拒绝本案其他同案犯的邀约。李某没有直接或借鉴参与游行示威活动。
公安机关表示将会认真审查重视律师提出的上述意见,并且将于近期研究是否决定对李某取保。
2015年6月4日,公安机关决定对李某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期间,智豪律师不断与公安机关联系,进一步沟通李某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李某等人5月14日的签名请愿活动不属于非法集会,李某不具有违法认识可能性。李某主观上是希望通过5月14日的签名请愿活动,通过合法的方式向市委、市政府表达诉求,坚决抵制举行任何游行示威活动。希望公安机关不再将李某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直接在公安机关做撤案处理。
五、案件结果:
取保候审期间届满后,公安机关决定对李某作出撤案处理。在本案的审查起诉过程中,辩护律师积极为其争取取保候审,庭审中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得到承办机关的采纳,最大程度的维护了李某的利益。同时,在办案过程中,辩护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多次与李某及其亲属进行沟通,告知其案件进展,进行法律分析和建议,解答当事人的疑惑。辩护律师的积极工作,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得到了李某及其家属的好评。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罪嫌疑人李某,男,1978年5月出生,四川邻水人,2015年5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二、接受委托
李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四处打听律师事务所,后听朋友介绍慕名至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智豪律师向家属了解相关案情,为其讲解法律规定及我所办案的相关流程,家属听后表示信任智豪所的专业性,当即决定委托智豪律师为李某某辩护。并力争为李某取保候审。
三、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将该案拿到律所团队讨论会进行研究。智豪律师在会上积极发表了对案件的看法,从定罪与量刑两方面深入挖掘有利于被告人的情节,律所资深律师和专家律师也从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两方面进行了细致的分析,最终一致认为李某的行为应以无罪定性,并且本案可从涉案人数和自首、主要作用等方面做出有效辩护。经智豪律师团队的集体献策,成功打开了本案辩护的突破口。
四、律师辩护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于5月28日会见当事人李某,了解了基本案情,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5月29日,智豪律师前往某县公安局向侦查机关了解李某涉案情况,并且向公安局提交了书面的取保候审申请书。同时,智豪律师与公安机关承办人当面沟通了李某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智豪律师提出:第一,李某是组织参加了5月14日的签名请愿活动,并且该活动之前向公安机关进行了申请,公安机关告知不需要经批准报备。第二,即使认定李某等人5月14日的签名请愿活动属于集会,公安机关自始至终都没有命令解散,李某等人没有“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的情节。第三,李某主观上是抵制进行游行示威活动的,并且多次拒绝本案其他同案犯的邀约。李某没有直接或借鉴参与游行示威活动。
公安机关表示将会认真审查重视律师提出的上述意见,并且将于近期研究是否决定对李某取保。
2015年6月4日,公安机关决定对李某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期间,智豪律师不断与公安机关联系,进一步沟通李某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李某等人5月14日的签名请愿活动不属于非法集会,李某不具有违法认识可能性。李某主观上是希望通过5月14日的签名请愿活动,通过合法的方式向市委、市政府表达诉求,坚决抵制举行任何游行示威活动。希望公安机关不再将李某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直接在公安机关做撤案处理。
五、案件结果:
取保候审期间届满后,公安机关决定对李某作出撤案处理。在本案的审查起诉过程中,辩护律师积极为其争取取保候审,庭审中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得到承办机关的采纳,最大程度的维护了李某的利益。同时,在办案过程中,辩护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多次与李某及其亲属进行沟通,告知其案件进展,进行法律分析和建议,解答当事人的疑惑。辩护律师的积极工作,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得到了李某及其家属的好评。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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