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智豪律师为其成功争取缓刑

2017-08-22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一、案件简介
游章凤组织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于2015年4月28被提请批准逮捕。游某系一名法轮功练习者,其在案发当天与同案人王某一起从渝北两路乘车前往北碚区某工地发放法轮功宣传资料,在发放的过程中被北碚蔡家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因王、游二人都曾因宣传、发放法轮功宣传资料被行政拘留过,因此该次被抓获即被刑事拘留,在入看守所体检过程中因王某患有高血压(血压指数非常高)不符合羁押条件,当天即办理了取保手续。游某自述其是70周岁以上的人(身份证显示69岁),自身患多种疾病,且称看守所生产任务繁重、在案发前其仅与老伴相伴居住没有子女的陪伴,老看生活甚要寂寞,由于自己的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晚年孤独才受到其他法轮功练习者的引诱致使其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被羁押期间与亲人分离的痛苦,游某真诚的认罪、悔罪想以此获得从轻处罚。
二、接受委托
     刘某被抓获后,其家属立即慕名来到智豪所,通过承办律师接待家属并了解到案件相关情况,就其涉嫌的罪名作了相应的分析。刘某家属经过咨询后认为主办律师的分析及法律解释非常专业,所以立即决定委托智豪律师为刘某提供辩护。
 三、团队讨论
承办律师从事情的起因、经过、以及刘某的参与程度、发放资料的数量 ,刘某本人对该罪的认识,从是否构成该罪以及罪轻、自首、从犯。就刘某与同案是否是共同犯罪、宣传册数量的计算问题、缓刑可能性提交团队讨论,团队讨论中智豪律师均各自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对争议较大的产生了激烈争论。
 四、律师辩护
接受委托后,智豪律师多次为刘某申请取保候审,并与侦查机关、审查起诉的检察机关充分沟通意见,并提交刘某身体病情的相关证据资料。
在庭审过程中同案人王某因突发疾病死亡,导致该案延期审理。在庭审前承办律师与当事人及家属充分沟通团队讨论方案,并得到其认可,在庭审过程中承办律师也充分发表辩护意见,从刘某构成从犯、情节较轻、资料数量较少、以及情理方面充分阐述刘某应当被判缓刑的理由。
1.刘某与同案人是各自发放的宣传册,同案人发放的宣传册的数量不应算作刘某的犯罪数量。
从在案的证据可以看出,刘某与同案人王某之前没有意思联络,均是各自来到案发现场发放邪教宣传单,警察搜查的资料也是分别从二人的背包里搜出,同案人王某对此也是零口供,刘某本人也未就此供述,因此认定二人共同发放宣传资料的证据不确实充分,应当分别计算各自发放的宣传资料数量对其量刑。
2.现同案人已经死亡,关于是否共同发放无从印证;
    在庭审过程中王某突然死亡,且在侦查阶段王某也是零口供,先对于共同发放资料的问题无其他证据与刘某的供述向印证,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不应认定为共同发放。
3.刘某现认罪,并承诺不再参与相关邪教活动
    刘某本身是一名退休老人,体弱多病,与老伴共同居住,生活简单无其他娱乐方式,其在交友过程中受到邪教人员的鼓动才会练习法轮功,现其子女、孙辈均愿意担负起照顾、看管老人的责任,从心灵上真正慰藉老人、给老人带来温暖,刘某本人也认罪、悔罪,争取适用缓刑。
4.刘某子女愿意履行起监督职责,使其不再犯罪
    刘某的全部子女已经拟好协议,打算履行其赡养老人的责任,轮流照顾,同时也监督老人不再从事邪教活动,为判处缓刑创造条件。
5.刘某属于留守老人,心灵空虚才被他人所骗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五、案件结果
犯组织、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
    六、 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三百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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