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彭某某等涉嫌盗窃罪被大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2017-10-23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17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县,住重庆市**区**区**号**号**。2007年12月因盗窃罪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2年4月因盗窃罪被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19日被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大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301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县,住重庆市**区**镇**村**组**号。2005年因破坏电力设备、故意伤害罪被铜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19日被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大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路,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5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县,住重庆市**区**镇**建房**栋**。2012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19日被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大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彭某某、胡路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到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彭某某、胡路先后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12月21日晚,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彭某某先后来到**区**家园**幢**单元**曹某某家、**花园**单元**谢某某家,张某某用开锁工具实施技术开锁后与彭某某进入室内实施盗窃。谢某某家一台黑色笔记本电脑被盗走,经大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笔记本电脑价值为1247 元。
2、2016年12月23日晚,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彭某某、胡路窜至**区**街道**村**组**号邹某某家,由胡路在楼下负责望风,张某某、彭某某二人开锁入室实施盗窃,将邹某某家中的铂金戒子盗走。经大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铂金戒子价值为1075元。
3、2016年12月26日晚,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彭某某、胡路先后来到**区**段**号**单元**重庆**咨询有限公司、**路**村**程何某某、**路**村**单元**冯某某,进入室内行窃。
4、2017年1月4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友伙同彭某某、胡路先后来到**区**栋**单元**号谢某某家、**枫**栋**单元**号胡路、**洲**幢**单元**龙某某家,由胡路在楼下负责望风,张某某、彭某某二人入室实施盗窃。
5、2017年1月10日晚,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彭某某、胡路先后来到**区**镇**街**号**幢**单元**李某某家、**街**号**幢**单元**李某某家,由胡路在楼下负责望风,张某某、彭某某二人开锁入室实施盗窃。李某某家中20斤腊肉被盗走,经大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560元。李某某家的长虹牌等离子电视被盗走,经大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357元。
6、2017年1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彭某某、胡路先后来到**区**花园**幢**单元**邓某某家、**花园**幢**单元**张某某家、**花园**幢**单元**罗某某华家、**花园**单元**高某某家,由胡路在楼下负责望风,张某某、彭某某二人开锁入室实施盗窃。高某某家4000元现金被三人盗走。
7、2017年1月15日晚,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彭某某、胡路窜至**区**镇**花园**单元**何**家,由胡路在楼下负责望风,张某某、彭某某二人开锁入室实施盗窃。
8、2017年1月17日晚,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彭某某、胡路窜至**区**镇**路**号**蔡某某家,由胡路在楼下负责望风,张某某、彭某某二人开锁入室实施盗窃,将蔡某某家的TCL液晶电视中盗走,经大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1246元。
9、2017年1月18日晚,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彭某某、胡路先后来到**区**路**号**大楼**单元**刘某某、**助大楼**单元**吴某某家,由胡路在楼下负责望风,张某某、彭某某二人开锁入室实施盗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立案决定书、扣押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
2. 被害人龙某某、张甲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彭某某、胡路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彭某某、胡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胡路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洪亮 
2017年4月24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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