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上诉人孙某,因犯强奸罪,于2015年6月被四川省某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孙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一审判决认为,孙某违背妇女意志,两次强行与女子发生性关系,其中一次既遂,一次未遂。
接受委托:
6月18日,孙某家属得知智豪律师的刑辩专业化,慕名至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智豪律师向家属了解相关案情,为其讲解法律规定,孙某家属同意委托智豪律师作为孙某辩护人为其代理二审刑事辩护事宜。
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于第二日会见了孙某,向其详细了解案件情况。经与孙某的沟通,孙某认为其本人并无强奸行为,一审所依据的其本人供述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并有可能受害者与公安串通陷害的情况。
智豪律师阅卷后,就本案提交智豪团队匿名讨论,就本案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和其他证据合法性问题进行了广泛讨论,另就二审法院开庭审理问题征求智豪团队的意见。智豪团队为本案提出了若干有效意见,指导和推进了本案辩护工作的进行。
律师辩护:
1. 争取开庭审理
根据法律规定,二审刑事案件二审认为一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在本案移送二审法院后,经智豪律师与法官的初步沟通,二审法官认为因一审已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证据合法性得到确认,本案符合不开庭审理的条件。
在此情况下,智豪律师在分析一审判决及依据的证据后,认为本案一审判决存在诸多问题,远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属于法定开庭审理规定。经智豪律师与法官三次沟通,并提交了本案应当开庭审理的书面意见,最终二审法院研究后认可智豪律师的意见,决定对本案开庭审理。
2. 非法证据排除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由于一审已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在二审中能否再次启动以及启动的效果,该问题在智豪团队讨论中进行了广泛的讨论,结合讨论结论,智豪律师认为在二审中依然可以提起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故在庭审前,智豪律师根据本案中孙某供述中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向二审法院提交了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并提供了相关线索,针对同步录音录像提出了对讯问笔录的合法性有异议等意见。虽然本案一审中已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认定孙某供述具有合法性。但由于智豪律师提出的意见确有证据支持,二审法院依然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最终认定对孙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予以排除,不作为定案的证据。
3. 证人证言排除
在一审判决中,依据了一名关键证人周某的证言,认定公安机关没有刑讯逼供的行为,同时证明有关案件事实。二审中,智豪律师提出周某身份为协警,其在公安机关办理孙某案件时全程参与,不具备证人资格,其证言应当予以排除。并向二审法院提交相关证据和线索,能够证明周某协警的身份。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周某的证言予以排除。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经过多次开庭审理,对本案的证据和事实进行了详细调查,多次与智豪律师进行沟通,最终充分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一审认定上诉人孙某强奸既遂的证据不足,认定孙某行为属强奸未遂,对其从轻处罚。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本案,成功的减少了刑期。
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上诉人孙某,因犯强奸罪,于2015年6月被四川省某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孙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一审判决认为,孙某违背妇女意志,两次强行与女子发生性关系,其中一次既遂,一次未遂。
接受委托:
6月18日,孙某家属得知智豪律师的刑辩专业化,慕名至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智豪律师向家属了解相关案情,为其讲解法律规定,孙某家属同意委托智豪律师作为孙某辩护人为其代理二审刑事辩护事宜。
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于第二日会见了孙某,向其详细了解案件情况。经与孙某的沟通,孙某认为其本人并无强奸行为,一审所依据的其本人供述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并有可能受害者与公安串通陷害的情况。
智豪律师阅卷后,就本案提交智豪团队匿名讨论,就本案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和其他证据合法性问题进行了广泛讨论,另就二审法院开庭审理问题征求智豪团队的意见。智豪团队为本案提出了若干有效意见,指导和推进了本案辩护工作的进行。
律师辩护:
1. 争取开庭审理
根据法律规定,二审刑事案件二审认为一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在本案移送二审法院后,经智豪律师与法官的初步沟通,二审法官认为因一审已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证据合法性得到确认,本案符合不开庭审理的条件。
在此情况下,智豪律师在分析一审判决及依据的证据后,认为本案一审判决存在诸多问题,远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属于法定开庭审理规定。经智豪律师与法官三次沟通,并提交了本案应当开庭审理的书面意见,最终二审法院研究后认可智豪律师的意见,决定对本案开庭审理。
2. 非法证据排除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由于一审已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在二审中能否再次启动以及启动的效果,该问题在智豪团队讨论中进行了广泛的讨论,结合讨论结论,智豪律师认为在二审中依然可以提起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故在庭审前,智豪律师根据本案中孙某供述中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向二审法院提交了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并提供了相关线索,针对同步录音录像提出了对讯问笔录的合法性有异议等意见。虽然本案一审中已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认定孙某供述具有合法性。但由于智豪律师提出的意见确有证据支持,二审法院依然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最终认定对孙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予以排除,不作为定案的证据。
3. 证人证言排除
在一审判决中,依据了一名关键证人周某的证言,认定公安机关没有刑讯逼供的行为,同时证明有关案件事实。二审中,智豪律师提出周某身份为协警,其在公安机关办理孙某案件时全程参与,不具备证人资格,其证言应当予以排除。并向二审法院提交相关证据和线索,能够证明周某协警的身份。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周某的证言予以排除。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经过多次开庭审理,对本案的证据和事实进行了详细调查,多次与智豪律师进行沟通,最终充分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一审认定上诉人孙某强奸既遂的证据不足,认定孙某行为属强奸未遂,对其从轻处罚。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本案,成功的减少了刑期。
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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