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尹某在2016年12日受朋友严某要约,与被害人发生纠纷,尹某后持刀将被害人冯某某捅伤,伤情为重伤二级。尹某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尹某的量刑情节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首先指出,尹某系受他人邀约涉案,并非犯意提起者,主观恶性较小,且本案案发的直接原因系被害方先动手打人的这一行为引发了双方的打斗,即被害人对本案的案发负有一定的过错。同时,承办律师提出,尹某称其到案经过系在案发后虽明知对方有人报警,仍在原地等待,直到警察前来将其带走。因此应当认定尹某具有投案的自愿性与主动性,符合自首所要求的自动投案这一要件。此外,尹某在到案后的口供连续、稳定,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因此亦符合如实供述这一要件。综上,应认定尹某具有自首情节。所内律师团队在对本案的证据情况进一步了解后,对承办律师的上述辩护思路表示了赞同。
阅读提示:鉴于对当事人信息、隐私的保密,故讨论的过程和详细信息没有全部展示,只展示相关的观点及思路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尹某的量刑情节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首先指出,尹某系受他人邀约涉案,并非犯意提起者,主观恶性较小,且本案案发的直接原因系被害方先动手打人的这一行为引发了双方的打斗,即被害人对本案的案发负有一定的过错。同时,承办律师提出,尹某称其到案经过系在案发后虽明知对方有人报警,仍在原地等待,直到警察前来将其带走。因此应当认定尹某具有投案的自愿性与主动性,符合自首所要求的自动投案这一要件。此外,尹某在到案后的口供连续、稳定,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因此亦符合如实供述这一要件。综上,应认定尹某具有自首情节。所内律师团队在对本案的证据情况进一步了解后,对承办律师的上述辩护思路表示了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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