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
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2014)渝一中法刑初字第00145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渝检一分院刑诉(2014)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康钦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2014年8月1日,被告人唐某采取体内藏毒的方式,乘坐cz6176次航班从云南省景洪市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前往湖北省武汉市。同日14时40分许,该航班经停重庆市江北机场时,公安机关将唐某抓获,并从其体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共361.10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唐某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361.10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日,被告人唐某将毒品藏匿于体内,乘坐cz6176次航班从云南省景洪市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前往湖北省武汉市。同日14时30分左右,该航班经停重庆市江北机场时,公安机关将唐某抓获,并从其体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361.10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指定管辖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8月1日14时许,公安机关接到线索称,有一名叫唐某的山东籍男子从云南西双版纳乘坐飞机采用隐秘手段运输毒品到重庆,后公安机关在江北机场将唐某抓获。同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x光片、医院病历、排毒记录、清点笔录、称重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将唐某带至医院进行x光体检,x光片显示唐某的胃腔、肠腔内弥漫颗粒影,并聚集呈带状。2014年8月1日至3日,唐某在北碚区北泉派出所和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从体内排出用橡胶套包装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02袋,其中2个大袋、100个小袋。随后公安机关当着唐某的面将102袋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的包装予以拆除。经称重,102袋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361.10克。公安机关对上述排毒、清点、称重过程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
3、登机牌、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在同步录音录像监控下,公安机关对查获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唐某乘坐的2014年8月1日云南西双版纳至湖北武汉的cz6176次航班的登机牌予以扣押。
4、鉴定委托书、物证检验报告证实,公安机关对唐某体内排出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抽样送检,经鉴定,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甲基苯丙胺的含量为14.5%。
5、证人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陈某是福建人,2014年7月26日,其到达云南省西双版纳打洛运输毒品,入住龙华宾馆210房间。山东籍男子唐某住在该宾馆211房间,陈某通过与唐某聊天得知林也是来运输毒品。同年8月2日2时许,陈某吞服了100袋用乳白色橡胶套密封好的毒品。当日13时许,陈某乘坐cz6176次航班从云南景洪机场飞往武汉。当日15时40分,飞机经停重庆江北机场时,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6、被告人唐某供述、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7月,唐某加入了一个关于“买肾、卖肾交易群”的qq群后,在该群发了“我今天买彩票了,明天可能会中奖”、“我要买肾”等消息。7月中旬,唐某在和一个自称鹏哥的人的qq聊天中,透露想找挣钱门路。鹏哥问唐某是否想带货,并说货是指毒品,如果想带,唐某可以联系鹏哥的老大,鹏哥还留下了老大的号码。三四天后,唐某给老大打电话说自己是鹏哥介绍的人,想带毒品,今年20岁,老大说自己40岁,让唐某称呼叔。之后,唐某又几次打电话给叔表示自己想带毒品。2014年7月22日左右,叔打电话给唐某让林发身份信息过去订机票。同月23日7时许,唐某从烟台飞抵昆明,下飞机后唐某打电话问叔怎么走,叔让唐某坐车到西双版纳景洪。次日2时许,唐某抵达景洪。14时许,唐某按照叔的短信指示先坐车到打洛,后花100元坐摩的到缅甸小勐拉的龙华酒店,坐摩的期间,叔发短信让唐某到酒店后拨打182××××3969。15时许,唐某到达酒店并拨打了上述号码后,来了一个胖子。胖子带唐某进入龙华酒店,并安排周姓男子给唐某开了208房间就离开了。唐某的餐费和住宿费均由周姓男子支付。同月25日左右,周姓男子让唐某对调房间,唐某入住211房间,同住该房间的还有一名云南籍男子。同月27日中午吃饭时,唐某见到了叔和另外七八个人,其中有同样准备运输毒品的福建籍女子陈某。约两天后,叔到唐某房间给了唐某和云南籍男子各300元。同月31日15时53分,唐某收到叔发来的给唐某预订机票成功的短信。当日23时30分,周姓男子打电话让唐某去其所住的新宝贵宾楼308房间。唐某到该房间后,周姓男子和另一四川籍男子教了唐某体内藏毒运输中的注意事项,并说过安检的时候不要怕。同年8月1日2时许,叔让唐某到新宝贵宾楼楼下后,给了唐某1000元作路费。半小时后,叔的干儿子和胖子带来一包东西到新宝贵宾楼308房间,叔的干儿子说完让唐某吞下这包东西后就走了。周姓男子数了一下该包东西共有用橡胶膜包装好的小包100个左右、大包2个,并说这些都是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唐某吞服了100个小包,又在胖子的帮助下往肛门内塞入了2个大包。吞服毒品时,唐某问携带毒品的报酬,周姓男子说大包每包2500元、小包每包180元。藏好毒品后,唐某先打摩的到打洛,后坐汽车到景洪。同日12时55分,唐某乘坐西双版纳到武汉的cz6176次航班,14时40分,飞机经停江北机场时,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证据,经公诉机关当庭举示并质证,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361.10克,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8月1日起至2029年7月31日止。)
二、对扣押在案的毒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
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2014)渝一中法刑初字第00145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渝检一分院刑诉(2014)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康钦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2014年8月1日,被告人唐某采取体内藏毒的方式,乘坐cz6176次航班从云南省景洪市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前往湖北省武汉市。同日14时40分许,该航班经停重庆市江北机场时,公安机关将唐某抓获,并从其体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共361.10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唐某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361.10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日,被告人唐某将毒品藏匿于体内,乘坐cz6176次航班从云南省景洪市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前往湖北省武汉市。同日14时30分左右,该航班经停重庆市江北机场时,公安机关将唐某抓获,并从其体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361.10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指定管辖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8月1日14时许,公安机关接到线索称,有一名叫唐某的山东籍男子从云南西双版纳乘坐飞机采用隐秘手段运输毒品到重庆,后公安机关在江北机场将唐某抓获。同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x光片、医院病历、排毒记录、清点笔录、称重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将唐某带至医院进行x光体检,x光片显示唐某的胃腔、肠腔内弥漫颗粒影,并聚集呈带状。2014年8月1日至3日,唐某在北碚区北泉派出所和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从体内排出用橡胶套包装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02袋,其中2个大袋、100个小袋。随后公安机关当着唐某的面将102袋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的包装予以拆除。经称重,102袋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361.10克。公安机关对上述排毒、清点、称重过程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
3、登机牌、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在同步录音录像监控下,公安机关对查获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唐某乘坐的2014年8月1日云南西双版纳至湖北武汉的cz6176次航班的登机牌予以扣押。
4、鉴定委托书、物证检验报告证实,公安机关对唐某体内排出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抽样送检,经鉴定,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甲基苯丙胺的含量为14.5%。
5、证人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陈某是福建人,2014年7月26日,其到达云南省西双版纳打洛运输毒品,入住龙华宾馆210房间。山东籍男子唐某住在该宾馆211房间,陈某通过与唐某聊天得知林也是来运输毒品。同年8月2日2时许,陈某吞服了100袋用乳白色橡胶套密封好的毒品。当日13时许,陈某乘坐cz6176次航班从云南景洪机场飞往武汉。当日15时40分,飞机经停重庆江北机场时,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6、被告人唐某供述、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7月,唐某加入了一个关于“买肾、卖肾交易群”的qq群后,在该群发了“我今天买彩票了,明天可能会中奖”、“我要买肾”等消息。7月中旬,唐某在和一个自称鹏哥的人的qq聊天中,透露想找挣钱门路。鹏哥问唐某是否想带货,并说货是指毒品,如果想带,唐某可以联系鹏哥的老大,鹏哥还留下了老大的号码。三四天后,唐某给老大打电话说自己是鹏哥介绍的人,想带毒品,今年20岁,老大说自己40岁,让唐某称呼叔。之后,唐某又几次打电话给叔表示自己想带毒品。2014年7月22日左右,叔打电话给唐某让林发身份信息过去订机票。同月23日7时许,唐某从烟台飞抵昆明,下飞机后唐某打电话问叔怎么走,叔让唐某坐车到西双版纳景洪。次日2时许,唐某抵达景洪。14时许,唐某按照叔的短信指示先坐车到打洛,后花100元坐摩的到缅甸小勐拉的龙华酒店,坐摩的期间,叔发短信让唐某到酒店后拨打182××××3969。15时许,唐某到达酒店并拨打了上述号码后,来了一个胖子。胖子带唐某进入龙华酒店,并安排周姓男子给唐某开了208房间就离开了。唐某的餐费和住宿费均由周姓男子支付。同月25日左右,周姓男子让唐某对调房间,唐某入住211房间,同住该房间的还有一名云南籍男子。同月27日中午吃饭时,唐某见到了叔和另外七八个人,其中有同样准备运输毒品的福建籍女子陈某。约两天后,叔到唐某房间给了唐某和云南籍男子各300元。同月31日15时53分,唐某收到叔发来的给唐某预订机票成功的短信。当日23时30分,周姓男子打电话让唐某去其所住的新宝贵宾楼308房间。唐某到该房间后,周姓男子和另一四川籍男子教了唐某体内藏毒运输中的注意事项,并说过安检的时候不要怕。同年8月1日2时许,叔让唐某到新宝贵宾楼楼下后,给了唐某1000元作路费。半小时后,叔的干儿子和胖子带来一包东西到新宝贵宾楼308房间,叔的干儿子说完让唐某吞下这包东西后就走了。周姓男子数了一下该包东西共有用橡胶膜包装好的小包100个左右、大包2个,并说这些都是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唐某吞服了100个小包,又在胖子的帮助下往肛门内塞入了2个大包。吞服毒品时,唐某问携带毒品的报酬,周姓男子说大包每包2500元、小包每包180元。藏好毒品后,唐某先打摩的到打洛,后坐汽车到景洪。同日12时55分,唐某乘坐西双版纳到武汉的cz6176次航班,14时40分,飞机经停江北机场时,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证据,经公诉机关当庭举示并质证,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361.10克,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8月1日起至2029年7月31日止。)
二、对扣押在案的毒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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