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某贩卖毒品罪二审刑事判决书----重庆刑事律师网

2017-10-11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浏览次数: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赵红霞、刘汉刘维系列、厦大教授艳照门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李昌奎、四川送不作为锦旗被拘案、数百件厅处级贪污贿赂案等三千余件刑事辩护案例。专做刑案-----智豪更专业!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023-6156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渝一中法刑终字第00336号
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龚某,男,出生于江西省丰城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7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龚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2013)沙法刑初字第0109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龚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于2013年10月1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蓝霞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7月2日晚,被告人龚某的朋友向某要求被告人龚某为其购买400元的毒品一起吸食。次日凌晨,被告人龚某用向某出资的400元从他人处购得冰毒一小包和麻古三颗。被告人龚某先从购得的冰毒中分出一部分自己留存,随后将余下的一小包冰毒和三颗麻古带至重庆市沙坪坝区王府井A座23-17向某的房间内交给向某,并与向某等三人一起吸食。2013年7月3日4时许,公安民警在该房间将被告人龚某抓获,并查获上述四人吸食剩余的冰毒和麻古各一小包。经称重及鉴定,查获的冰毒净重0.05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查获的麻古净重0.08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公安民警同时在沙坪坝区王府井A座18-2被告人龚某的住处查获其留存的冰毒一小包,经称重及鉴定,查获的冰毒净重0.16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并予以确认的证人向某、石某、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毒品及称重照片,检查笔录,称重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检验报告,尿液检测报告,到案经过及被告人龚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龚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龚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龚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二、将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29克予以没收;三、继续追缴被告人龚某的违法所得400元予以上缴国库。
上诉人龚某提出贩卖毒品数量少,在其住处查获的毒品不应认定为贩卖,系自首、初犯,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上诉人龚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审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建议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龚某代他人购买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冰毒0.21克、含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的毒品麻古0.08克,从中截留冰毒0.16克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上诉人龚某因吸毒被抓获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前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二审庭审举示、质证并予以采信的上诉人龚某的供述和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上诉人龚某贩卖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冰毒0.21克,含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的毒品麻古0.0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检察院提出原判定性准确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上诉人提出贩卖毒品数量少的上诉意见成立,但不影响其定罪,一审法院量刑已考虑其贩卖毒品数量少的事实。上诉人龚某在代购毒品过程中截留部分冰毒,系从中牟利,变相加价的贩卖毒品行为,其住处查获的毒品应计入贩卖数量。上诉人提出从其住处查获的毒品不应计入贩卖数量的上诉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无证据证实龚某曾犯过罪,上诉人提出其系初犯的上诉意见成立,予以采纳。龚某被抓获后,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上诉人提出其系自首,并据此认为量刑过重的的上诉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3)沙法刑初字第0109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的定罪部分及第(二)、(三)项,即被告人龚某犯贩卖毒品罪;将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29克,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被告人龚某的违法所得400元予以上缴国库。
二、撤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3)沙法刑初字第01095号刑事判决的量刑部分,即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三、上诉人龚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日起至2014年1月2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明强
审判员  张 良
审判员  张 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李飞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重庆高院二审毒品案件强力改判,智豪律师辩护意见全盘采纳
· 贩卖毒品多少克以上需要判刑,重庆市万州区贩卖毒品罪判决书
· 冯某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李某某污染环境、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 李某贩卖毒品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重大立功,减轻处罚
更多经典案例: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 云南省原常委、统战部长、政协副主席黄毅受贿案,张智勇出庭辩护
· 张智勇辩护的贵州原副省长李再勇职务案宣判
· 受贿1185万到185万,消失的千万巨款去哪里了?
· 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受贿案开庭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