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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涪陵区,身份证号码512301196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个体,住重庆市涪陵区**小区**栋**单元**楼**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23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5日18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涪陵区李渡金科农业园吃饭并饮酒。当日20时43分,周某某驾驶渝ARE8**小型越野车行至涪陵聚云山隧洞出口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并对其提取血样送检。2016年11月8日,经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6mg/100ml。
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同意本院的量刑建议和适用速裁程序,并签署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此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先明
2017年2月22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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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涪陵区,身份证号码512301196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个体,住重庆市涪陵区**小区**栋**单元**楼**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23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5日18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涪陵区李渡金科农业园吃饭并饮酒。当日20时43分,周某某驾驶渝ARE8**小型越野车行至涪陵聚云山隧洞出口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并对其提取血样送检。2016年11月8日,经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6mg/100ml。
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同意本院的量刑建议和适用速裁程序,并签署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此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先明
2017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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