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赵红霞、刘汉刘维系列、厦大教授艳照门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李昌奎、四川送不作为锦旗被拘案、数百件厅处级贪污贿赂案等三千余件刑事辩护案例。专做刑案-----智豪更专业!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0236156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3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潼南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6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6年12月23日被潼南区公安局执行刑事逮捕。
本案由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至9月,被告人黄某某单独或伙同他人盗窃作案多次,盗窃摩托车三辆,共计价值人民币7576元。
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6年8月2日晚,被告人黄某某去至潼南区**镇**街邮政所后停车棚下,采用搭线发车的方式将许某某停在该车的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764元。
2016年9月2日晚,被告人黄某某伙同张某某等人去至**镇**街邮政所对面,采用搭线发车的方式将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735元;
2016年9月3日晚,被告人黄某某伙同陈某某去至潼南区**镇**街,采用搭线发车的方式将廖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077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车辆已发还被害人;归案后,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车辆信息、户籍信息等书证;
2. 证人陈某某等的证言;
3. 被害人许某某、杨某某、廖某某的陈述;
4. 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5. 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黄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良军
2017年3月1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0236156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3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潼南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6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6年12月23日被潼南区公安局执行刑事逮捕。
本案由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至9月,被告人黄某某单独或伙同他人盗窃作案多次,盗窃摩托车三辆,共计价值人民币7576元。
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6年8月2日晚,被告人黄某某去至潼南区**镇**街邮政所后停车棚下,采用搭线发车的方式将许某某停在该车的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764元。
2016年9月2日晚,被告人黄某某伙同张某某等人去至**镇**街邮政所对面,采用搭线发车的方式将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735元;
2016年9月3日晚,被告人黄某某伙同陈某某去至潼南区**镇**街,采用搭线发车的方式将廖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077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车辆已发还被害人;归案后,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车辆信息、户籍信息等书证;
2. 证人陈某某等的证言;
3. 被害人许某某、杨某某、廖某某的陈述;
4. 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5. 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黄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良军
2017年3月1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胡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被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 · 李某某涉嫌故意伤人罪被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 · 陈某某涉嫌盗窃罪被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 高某某、蒋某某等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 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


















电话咨询
地图导航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