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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31988********,汉族,高中,无业,重庆市潼南区人,住重庆市潼南区**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7月20日0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的渝C6****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重庆市潼南区桥南大道处时,与邓某甲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相擦挂。民警到达现场后,将李某某带至重庆市潼南区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7.9mg/100ml。到案后,李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行驶证、驾驶证、户协议书、收条、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田某某、邓某甲、邓某乙、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乙醇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载人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李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红波
2017年2月4日
来源:重庆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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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31988********,汉族,高中,无业,重庆市潼南区人,住重庆市潼南区**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7月20日0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的渝C6****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重庆市潼南区桥南大道处时,与邓某甲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相擦挂。民警到达现场后,将李某某带至重庆市潼南区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7.9mg/100ml。到案后,李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行驶证、驾驶证、户协议书、收条、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田某某、邓某甲、邓某乙、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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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载人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李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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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员:尹红波
2017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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