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大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2017-03-08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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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301963********,汉族,高中文化,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24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月23日晚上,被告人杨某某在重庆市大足区昌州古城香菲花园酒店内与杨某甲等人吃饭饮酒。21时50分许,杨某某驾驶渝CT****小型轿车搭乘杨某甲从昌州古城往金科方向行驶至三甲医院红绿灯处时,与后方一辆直行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认定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对其静脉血依法提取,经鉴定其血液检验乙醇含量为123.2mg/100ml。另查明,事故发生后,杨某某明知对方报警而在现场等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血液;
2.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3.证人杨某甲的证言;
4.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提取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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