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赵红霞、李昌奎、刘汉刘维系列、文强系列、四川交警开房丢枪、不作为锦旗案、数百件厅处级贪污贿赂案等三千余件刑事辩护案例。
被告人严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32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璧山区人,住重庆市璧山区**街道**还建房**幢**单元**(户口所在地:重庆市璧山区**街道**湾**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12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18日由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1月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3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严某某酒后驾驶渝CP****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搭载妻子戴某某、儿子严某乙由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鑫锦恒托运部往璧泉街道养鱼还建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璧山区永嘉大道与养鱼还建房路段时,被璧山区公安局交通巡逻民警查获。经民警当场对严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192Mg/100ml,后民警将严某某带至璧山区人民医院进行静脉血样提取。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严某某的静脉血检材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物证、书证;
2.证人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乙醇含量检验报告;
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雄英
2017年2月6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被告人严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32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璧山区人,住重庆市璧山区**街道**还建房**幢**单元**(户口所在地:重庆市璧山区**街道**湾**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12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18日由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1月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3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严某某酒后驾驶渝CP****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搭载妻子戴某某、儿子严某乙由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鑫锦恒托运部往璧泉街道养鱼还建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璧山区永嘉大道与养鱼还建房路段时,被璧山区公安局交通巡逻民警查获。经民警当场对严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192Mg/100ml,后民警将严某某带至璧山区人民医院进行静脉血样提取。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严某某的静脉血检材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物证、书证;
2.证人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乙醇含量检验报告;
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雄英
2017年2月6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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