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程某某被控通过网络录制宣传带,以私设“黑电台”的方式向公众播放宣传带,行为涉嫌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首先就本案的证据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指出,程某某本人辩解称其知道他人为宣传科室购买设备,但对设备即指“黑电台”一事并不知情,且自己仅是股东之一,而非日常经营管理者。对此问题,还需本案到达审查起诉阶段后,结合案卷材料予以综合评价。此外,《刑法修正案(九)》将第288条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但就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暂时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针对上述问题,所内律师也纷纷向承办律师介绍了自己亲办此类案例的经验。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首先就本案的证据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指出,程某某本人辩解称其知道他人为宣传科室购买设备,但对设备即指“黑电台”一事并不知情,且自己仅是股东之一,而非日常经营管理者。对此问题,还需本案到达审查起诉阶段后,结合案卷材料予以综合评价。此外,《刑法修正案(九)》将第288条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但就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暂时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针对上述问题,所内律师也纷纷向承办律师介绍了自己亲办此类案例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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