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闫某某被控构成抢劫罪,后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省高院复核后被判处无期徒刑。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的申诉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首先指出,在本案的一审程序中,承办法官在已经发现当事人闫某某可能存在精神疾病的情况下,未对闫某某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即不能排除闫某某系无责任能力人或限制责任能力人的可能性;其次,承办律师认为,根据1980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省高院在死缓复核程序中直接改判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此外,承办律师还提出,本案存在非法证据等问题,一审、复核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有误。在听取承办律师对本案证据事实的详细介绍后,所内律师团队均对承办律师的辩护观点表示认同,并建议承办律师进一步丰富申诉理由,最大限度的为当事人争取。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的申诉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首先指出,在本案的一审程序中,承办法官在已经发现当事人闫某某可能存在精神疾病的情况下,未对闫某某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即不能排除闫某某系无责任能力人或限制责任能力人的可能性;其次,承办律师认为,根据1980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省高院在死缓复核程序中直接改判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此外,承办律师还提出,本案存在非法证据等问题,一审、复核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有误。在听取承办律师对本案证据事实的详细介绍后,所内律师团队均对承办律师的辩护观点表示认同,并建议承办律师进一步丰富申诉理由,最大限度的为当事人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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