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兰某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500余件,销售金额30余万元,获利20余万元,行为涉嫌构成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首先就本案的证据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尽管本案当事人兰某对控方将支付宝转账记录中的流水认定为涉案金额的指控表示认可,但在上述转账记录中,仅有3笔交易有买方确认笔录,且仅有一笔交易有鉴定意见的支撑。在此情况下,辩护律师认为,检察院所指控的30余万交易金额中的绝大部分证据并不确实、充分,不能形成证据锁链。对此问题,所内律师团队也从证据裁判规则的角度对承办律师的辩护思路进行了进一步的补充。此外,所内全体律师亦对本案存在钓鱼执法的可能性进行了充分的讨论。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首先就本案的证据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尽管本案当事人兰某对控方将支付宝转账记录中的流水认定为涉案金额的指控表示认可,但在上述转账记录中,仅有3笔交易有买方确认笔录,且仅有一笔交易有鉴定意见的支撑。在此情况下,辩护律师认为,检察院所指控的30余万交易金额中的绝大部分证据并不确实、充分,不能形成证据锁链。对此问题,所内律师团队也从证据裁判规则的角度对承办律师的辩护思路进行了进一步的补充。此外,所内全体律师亦对本案存在钓鱼执法的可能性进行了充分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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