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刑事申诉再审决定书:——宋某故意伤害罪刑事决定书(巡回法庭五法庭落户重庆)

2017-01-04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编者说: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第五法庭落户重庆,并于2016年12月29日正式揭牌成立。第五巡回法庭管辖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5省区市有关案件,并明确提出,刑事申诉案件由巡回法庭进行审理!此外,巡回法庭实行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直接审理案件,这意味着,刑事申诉案件,当事人及家属不必上京,在重庆即可进行申诉,并由大法官亲自办案!智豪律师事务所办理了大量刑事申诉案件,其中部分案件为重庆乃至全国影响较为重大的案件,对刑事申诉具有丰富的理论和实务经验,敬请来电或来所免费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再 审 决 定 书
(2015)刑监字第211号
原审被告人宋国华故意伤害(申诉)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赤刑再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内刑监字第50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被告人宋国华的轻微暴力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但被害人的特殊体质系死亡发生的主要原因,原判以故意伤害罪定性不当,量刑偏重。宋国华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指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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