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汽修经营个体户,家住四川省自贡市。2017年1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6年12月1日饮酒后驾驶川******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当日21时48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由西向东行驶至自贡市高新区马吃水******门口时,与叶某某驾驶的川******号小型客车碰撞,造成车辆受损、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8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户籍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及谅解书、挡获经过说明等书证。
二、证人叶某某、倪某某等人的证言。
三、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四、自贡市联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五、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记录及现场图。
六、交通事故监控视频、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胡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被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 · 李某某涉嫌故意伤人罪被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 · 陈某某涉嫌盗窃罪被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 高某某、蒋某某等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 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


















电话咨询
地图导航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