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书:邝焯燊贩卖、运输毒品死刑复核裁定书(巡回法庭落户重庆)

2016-12-31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编者说: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五法庭落户重庆,并于2016年12月29日揭牌,正式成立。巡回法庭五法庭管辖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5省区市有关案件,并明确提出,刑事申诉案件由巡回法庭进行审理!此外,巡回法庭实行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直接审理案件,这意味着,刑事申诉案件,当事人及家属不必上京,在重庆即可进行申诉,并由大法官亲自办案!智豪律师事务所办理了大量刑事申诉案件,其中部分案件为重庆乃至全国影响较为重大的案件,对刑事申诉具有丰富的理论和实务经验,敬请来电或来所免费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邝焯燊,男,汉族,1975年9月25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2003年6月9日因犯收购赃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5年3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4年2月3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八师分院指控被告人邝焯燊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9月10日以(2015)兵八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邝焯燊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零五个月十二天合并,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邝焯燊提出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6年1月19日以(2015)新刑二终字第86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4年8月6日,被告人邝焯燊预谋贩卖毒品,伙同黄崇标(在逃)在广东省广州市通过富奎物流托运部将3箱皮具托运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8月9日,邝焯燊驾驶粤K82L58号牌尼桑轿车,于8月11日到达乌鲁木齐市。同日,黄崇标乘飞机抵达乌鲁木齐市。8月12日,邝焯燊、黄崇标到乌鲁木齐裕发物流信息服务部提取了3箱皮具。邝焯燊与张辉(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联系贩卖毒品,并将尼桑轿车停放在乌鲁木齐市五建家属区停车场内。张辉联系金爱清(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贩卖毒品。8月21日15时许,邝焯燊和张辉驾驶车牌号为新A57540五菱汽车到金爱清等住宿的爱派皇冠酒店,邝焯燊在车上守候,张辉进入2217房间与他人进行毒品交易时被民警抓获,当场缴获白色晶体块状物两袋。经鉴定,上述白色晶体净重1956.1克,甲基苯丙胺的含量分别为73.8%、84.35%。同日17时许,民警在乌鲁木齐市五建家属区停车场,将等候在五菱汽车内的邝焯燊抓获,在驾驶室车门内侧查获白色晶体块状物一袋。经鉴定,上述白色晶体净重96.5克,甲基苯丙胺的含量为73.68%。随后,民警又从停放在此处的粤K82L58号牌尼桑轿车后备箱查获藏匿在女式皮包内的白色晶体块状物4袋。经鉴定,上述白色晶体净重3732.9克,甲基苯丙胺的含量分别为83.3%、85.96%、78.47%和82.35%。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查获的甲基苯丙胺等物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住宿记录、托运、取货凭证等书证,证人李某、陈某某、闵某等的证言,现场称量笔录、辨认笔录、搜查、扣押、提取笔录及照片,毒品鉴定意见、电子物证勘验鉴定意见、手印鉴定意见,视频监控视听资料以及同案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邝焯燊亦曾供述。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邝焯燊伙同他人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邝焯燊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新刑二终字第86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邝焯燊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零五个月十二天合并,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      世      宏
审 判 员 艾尼瓦尔·司马义
代理审判员 杜      新      宇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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