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刑事申诉再审决定书——张某、常某合同诈骗罪刑事决定书

2017-01-04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编者说: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第五法庭落户重庆,并于2016年12月29日正式揭牌成立。第五巡回法庭管辖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5省区市有关案件,并明确提出,刑事申诉案件由巡回法庭进行审理!此外,巡回法庭实行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直接审理案件,这意味着,刑事申诉案件,当事人及家属不必上京,在重庆即可进行申诉,并由大法官亲自办案!智豪律师事务所办理了大量刑事申诉案件,其中部分案件为重庆乃至全国影响较为重大的案件,对刑事申诉具有丰富的理论和实务经验,敬请来电或来所免费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再 审 决 定 书
(2016)最高法刑申8号
原审被告人张海宁、常小燕合同诈骗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6日以(2007)二中刑初字第16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海宁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常小燕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在案扣押款项、房产变价后的款项分别按比例发还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等单位,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宣判后,张海宁、常小燕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6日以(2009)高刑终字第3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张海宁的母亲马健以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5日以(2014)高刑监字第170号通知,驳回申诉。张海宁、马健遂向我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被告人张海宁、常小燕作为北京元峰元科贸集团及下属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为北京元峰元科贸集团及下属单位诈骗中信实业银行北京分行贷款800万元、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东城区支行贷款5000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张海宁、马健对上述二起事实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指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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