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起诉意见书指控安某组织他人对被害人实施了非法拘禁的行为,在非法拘禁期间,安某组织的人对被害人实施了伤害行为,后被害人死亡。安某的行为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的定性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就法律拟制是否需要考虑主观故意的这一问题,理论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法律拟制也需要主客观相一致,即主观上只有伤害的故意,即使客观上造成了死亡的结果,也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另一种观点持结果论意见,即只要出现死亡结果,即认定故意杀人罪。对此问题,承办律师与所内律师团队开展了认真的探讨,倾向性意见为认为即使是法律拟制,也应遵守主客观相一致的这一最基本的刑事法原则。同时,承办律师还欲从切断安某组织他人实施非法拘禁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方面进行辩护。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的定性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就法律拟制是否需要考虑主观故意的这一问题,理论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法律拟制也需要主客观相一致,即主观上只有伤害的故意,即使客观上造成了死亡的结果,也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另一种观点持结果论意见,即只要出现死亡结果,即认定故意杀人罪。对此问题,承办律师与所内律师团队开展了认真的探讨,倾向性意见为认为即使是法律拟制,也应遵守主客观相一致的这一最基本的刑事法原则。同时,承办律师还欲从切断安某组织他人实施非法拘禁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方面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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