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冯某被控受他人要约参与入室盗窃,并于2016年3月窃得财物若干,价值共计八万余元。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首先就冯某在共同犯罪中的角色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提出,冯某并非犯意提起者,亦未参与组织策划犯罪流程、出资购买犯罪工具等关键行为,应认定冯某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其次,就本案被盗财物的鉴定意见部分,承办律师提出,在对部分物品未先进行真伪鉴定的情况下,鉴定机构直接以正品价值估算其价格,这种做法不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而对部分已经被开封、使用过的物品,鉴定意见并未载明核算其价格的条文依据。对此问题,所内律师团队建议承办律师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从鉴定价格中找出问题,为当事人争取最轻的量刑结果。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首先就冯某在共同犯罪中的角色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提出,冯某并非犯意提起者,亦未参与组织策划犯罪流程、出资购买犯罪工具等关键行为,应认定冯某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其次,就本案被盗财物的鉴定意见部分,承办律师提出,在对部分物品未先进行真伪鉴定的情况下,鉴定机构直接以正品价值估算其价格,这种做法不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而对部分已经被开封、使用过的物品,鉴定意见并未载明核算其价格的条文依据。对此问题,所内律师团队建议承办律师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从鉴定价格中找出问题,为当事人争取最轻的量刑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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